近日,广东南昆山蓝天云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假宣传,被惠州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10月24日下午,该酒店工作人员表示,酒店没有温泉,只有由山水加热的泡池。其表示,由于没有泉眼,后续也不会进行开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温泉”是泉水的一种,从地下自然涌出,泉口温度显著高于当地年平均气温,水温一般在20摄氏度以上。

违法事实显示,经查明,该酒店从所在位置附近的溪流引入山水,通过电加热,再将热水放入泡池,其无法提供温泉水的证明及相关开采许可证,实际无温泉。

另查明,上述酒店在大门招牌及LED屏幕分别标有“蓝天云海温泉度假酒店”,同时,其在线上平台发布房源时,在页面宣传酒店内设有温泉池。

由酒店制作发布的相关广告语,目的是宣传推广,增加酒店在网上的卖点,但其未能提供其酒店内的泡池所使用的水为温泉水的相关证明。综上,可认定该酒店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检查的平台后台数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合计发布该广告费用为3737.67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酒店罚款5000元。

当日下午,在其发布房源的旅游订房平台上,该酒店名称显示为“龙门蓝天云海酒店”,“温泉”二字已被去掉,而酒店亮点部分,则已无温泉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应当责令商事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商事主体名称,暂以商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商事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素材来源:九派新闻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