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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投资负责人

(一)基本任职条件

1.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 具有5年以上符合要求的从业经验。具体从业经验要求见下文(二)。

3. 具备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具体业绩要求见下文(三)。

4. 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5. 兼职要求:

(1)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2)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3)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情形,不属于兼职范畴。

6. 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禁止性情形。具体禁止性情形见下文(四)。

7. 持股要求:

投资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计持股的实缴比例不低于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

(二)从业经验要求

1.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等相关工作经验。

2. 具体任职机构及工作经历要求见《指引3号》第五条前五款:

(一)【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保荐代表人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二)【国资、上市企业】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并担任投资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三)【股权私募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境外持牌机构】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五)【大型企业】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三)业绩要求

1.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2. 根据《指引3号》第八条,业绩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

(2)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4)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5)投资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6)下述工作经验及业绩不予认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四)禁止性情形

1.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2. 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3.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4. 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协会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2)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3)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5. 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6.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7. 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8. 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9. 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因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合规风控负责人

(一)基本任职条件

1.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 具备3年以上符合要求的从业经验。具体从业经验要求见下文(二)。

3. 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4. 兼职要求: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具体兼职要求见下文(三)。

5. 诚信信息要求: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禁止性情形,具体禁止性情形见上文(四)。

(二)从业经验

上述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

2.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监察稽核、法律事务等相关工作,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4. 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从事金融监管工作,或者在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自律管理工作。

(三)兼职要求

1. 合规风控负责人兼职有以下禁止性情形

(1)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2)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3)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4)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针对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管理人的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下列情形不属于兼职范围

(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2)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3)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4)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公告||

【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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