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
绘图 雅琦
早在10年前,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简称《老年人权益保证法》)。“常回家看看”入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这条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
案例:法院判决子女每月看望父母一次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证法》实施,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法实施后,我市法院也审理过相关案件。
2016年,洛龙区的李某夫妇均已70多岁,他们育有二子二女,在外人看来生活本应很幸福,大儿子却极少回家看望他们,他们生病住院,大儿子也分文不拿。
当年,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夫妇将4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尽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义务,每月向他们支付生活费,每月到他们住处看望一次,在他们生病住院时,4名被告要轮流护理并支付医疗费。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安慰的义务。4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承担起对父母的照顾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应及时给予赡养费,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探望老人,对患病的父母应及时给予治疗和护理并提供医疗费用。法院依照《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等法律规定,判决4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每月到原告处看望一次,今后原告患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由4名被告平均分担并承担住院期间的护理义务。
现实:“常回家看看”入法10年,我市相关案件并不多
尽管早在10年前,“常回家看看”就已入法,但从执行层面来看,我市相关案件并不多。
连日来,记者采访我市多个基层法院了解到,涉老年人权益维护的案件,以赡养、居住权益保证、消费欺诈等纠纷为主,诉求“常回家看看”的案件较少。
“诉求‘常回家看看’的案件少,并不意味着有此诉求的老人数量就少,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人员流动更便利,工作更加繁忙,以及老龄化日益加剧,反而使有这一诉求的老人数量越来越多。”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他曾代理过一个赡养纠纷的案件,被告在外地工作,不仅工作繁忙还要照顾两个子女,其表示可以按时支付老人赡养费,但要“常回家看看”确实有困难。
记者调查了解到,之所以相关案件较少,一方面是因为老人体谅子女,不愿给子女添麻烦;另一方面,也有老人认为这是“家丑”,不可“外扬”。
谢亮表示,相较于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成文的强制措施来执行案款,而对于“常回家看看”的诉求,法院依据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难在执行效果,也就是探望质量的保证。“这也是相关案件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老人担心激化家庭矛盾,得不偿失。”谢亮说。
呼吁:虽然老人表示理解,但子女仍要“常回家看看”
“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老年人权益,并不是只为了约束个人,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引导意义,促使整个社会关注、解决这一问题。”谢亮认为,法治离不开道德的滋养,道德也离不开法治的保证,以法治力量引导人们传承弘扬敬老爱老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有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法律的执行层面,谢亮建议,要进一步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子女“常回家看看”的人性化措施,确保“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法律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发挥法律的兜底保证作用,彰显“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价值。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就提出,在《老年人权益保证法》中增加一条:国家实施陪护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作为赡养人的职工陪护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陪护假期间视同出勤。
“对于子女不能经常回家看望,很多老人表示理解,加上近年康养事业蓬勃进展,给予了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证和精神安慰,但还是希望子女能‘常回家看看’,不要‘一送了之’,因为子女对老人的精神安慰是不可替代的。”谢亮说,对于老人而言,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同等重要,希望为人子女的市民无论多忙,都要尽可能抽出时间,让“常回家看看”成为行动自觉,成为习惯,让所有老人都能够安享晚年,让“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成为每一个家庭的温馨画面。(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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