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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广州发生一起“城管驱车追赶小贩致其受伤”的案件,关于此案的一审、二审的判决均判处城管赔偿受害人王某2.7万元,指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的行为。
那么关于此案的发展是怎样的呢?城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案件摘要
王某本想着趁着春节来临之际, 在广场摆个地摊,赚点外快填补家用。
不料城管过来巡查,王某发现后立即驱车躲避,城管发现其逃跑后,当即也驱车追赶。
在逃跑的途中,王某不小心驱车撞上树木,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王某也因此受伤住院。
而城管在发现王某受伤后,直接驱车扬长而去,并未做任何的理睬。事后反将王某的车辆给扣下了。
王某深感不忿,将该城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指出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过当行为,要求其赔偿王某2.7万元。
该城管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城管赔偿王某.7万元,并指出城管的执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以案释法
1.城管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我们要明白,城管在城市的行政管理中是拥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但是也是有限的。
也就是说,对于城市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各类“非法商贩”,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可以处罚的程度较轻。
若是比较严重的,需要向上一级的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上一级同意后才可执行。
其次,在王某发现城管到来后,就已经准备离开了。
城管发现后,直接驱车追赶王某,最后导致王某车辆发生侧翻,王某也因此受伤住院,除了需要花费了一笔不菲的医疗费外,也造成了其短期内不能复工的窘迫局面。
城管驱车追赶王某,本身就已经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关于“王某违反地方规定在广场摆地摊”这件事,在当时,王某确实已经构成违法,但是也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本应秉持“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而该城管追赶王某致其受伤的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其自身所拥有的行政权力。
其三,因为城管的追赶,最终导致了王某的受伤。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城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而城管发现王某受伤后,对其不管不顾,直接驱车离开,这就更加错上加错。
当然这还没完,事后城管还将王某的车辆进行扣押,这就更加“离了个大谱”。
王某在发现城管到来后,便已经主动撤走,王某的这种行为本身也算是配合城管执法。事后扣押车辆要求缴纳相关罚款更是错上加错。
城管的以上种种行为,在公众的眼里留下一个“执法过当,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印象,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
故而综上所述,城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暴力执法范畴。
且其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发现王某受伤后,不作理睬便直接离开,更是有伤社会公德,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2.王某要求赔偿的行为合理吗?
首先,王某是因为城管的追赶而受伤住院的,而城管追赶王某的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且其在执法过程中罔顾他人性命的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其次,王某本身的违法行为只是轻微的,且是违法事实不清的,并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而正是因为城管的追赶,才造成了惨剧的发生。
根据上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60条法规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在执法过程中若因为自身的过当行为而使公民受到伤害的,需要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王某要求赔偿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避免了自身的权益无辜受到损害,同时这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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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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