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林某出生在广东汕头,为了走出农村而奋发图强,考入复旦,艰苦的生活经历让林某有一定的敏感性,除了学习做任何事都没信心。

林某攻读医学,常常感叹命运不公,但林某为人深沉,喜怒不形于色,同寝室的室友黄某是个话痨,黄某家三代单传,造就了他的言行无忌。

也许是不知道如何接触林某,另辟蹊径的选择讽刺挖苦,经常用言语攻击林某,个性张扬、活泼的黄某在林某看来是又嫉妒又羡慕。

其实林某也知道黄某是想亲近自己,但林某高冷又自卑,同学间的调侃不足以让林某喜笑颜开或者打开心扉,反而是这种洒脱刺痛了林某脆弱的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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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也希望自己能够坦然的和别人相互开玩笑,能够肆无忌惮的开怀大笑,但林某做不到,他从小就冷眼旁观各种民间疾苦,两耳不闻窗外事。

2013年4月1日大家都在讨论愚人节的玩闹项目,林某也想参与,但他不说,他从实验室里偷走二甲基亚硝胺,打算给平时最爱闹的黄某一个教训。

寝室里只有林某和黄某两人,林某将化学物注入饮水机,黄某果然喝下,逐渐有了中毒反应,干呕半天,据林某的实验了解,不会致死,几天后就痊愈。

可黄某的反应愈发剧烈,没有好转的迹象,就医问诊也只当是急性胃病,全身浮肿、意识模糊,林某始终没有说明真相,黄某也因此错过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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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的致命整蛊,让黄某被毒死了,警方介入调查,抓到了林某,这时候林某才承认是自己犯了错。

复旦177名师生相信这是意外,林某在老师和同学的心中是很正义的,汶川地震,林某攒下了四个月的生活费捐款,平时也总是默默奉献。

大家为平时品学兼优的林某求情,知道他属于做好事不留名的那种,闷葫芦,搞出这样的事故来,也不是不能理解。

但大家没有能够改变判决,2015年12月11日林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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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虽然黄某是被林某投放的有毒物质害死的,但是本案并不适用投毒罪,而是以故意杀人来判决,具体的标准是以投毒的方式来认定。

投毒罪的攻击目标一定要有范围,而不是特定针对某一个体,这个范围的认定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也就是说不是看下毒的人想毒死谁。

要看下毒的方式能够产生的实际危害范围,如果下毒的人只想毒杀一个目标,但是他投毒的地点有很多人接触,客观上就会造成很多人遭受损害。

这种能够产生群体危害性的案件,才会被认定为投毒罪,也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的是公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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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一目标为伤害范围,并且实际可造成的损害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应当认定为投毒属于杀人或者伤害的手段,以杀人或者伤害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投放毒害性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及公众安全的侵害行为是严重的犯罪,可能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而针对个人的侵害行为则要根据实际的损害结果来量刑。

上述案例中的林某将毒投放在寝室里的饮水机内,能够直接伤害的人就是黄某,因为寝室属于封闭环境,除林某外仅有黄某接触该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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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黄某个人的投毒行为,而且能够接触到该水源的人基本上只有黄某,保证了毒害目标的稳定性,林某的投毒构成故意杀人。

刚开始林某主张自身对于杀害黄某不存在主观故意,而且按照正常的毒性推断不应该会造成人类死亡。

法院根据医学生林某的专业性,以及林某在情况明显失控后的表现,认定林某具有致黄某于死地的想法,成立故意杀人罪

主要的罪证在于,黄某中毒后反应剧烈,而且经由多次治疗,住院检查,几天内不断恶化,林某完全是有机会及时坦白,挽救黄某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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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林某心胸狭隘,其实就是故意要杀人,所以才眼睁睁看着黄某中毒后经受多天折磨,慢慢不治身亡。

也有人认为黄某口无遮拦,平白无故用言语损人,恶语伤人六月寒,还兀自不觉,引发这样的结果也并非不可预见。

无论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人荣辱和情绪变化都是主观调节的问题,造成实际人身损害就是不得不处罚的犯罪

本案之后,两个原本前途光明的高材生身死,其中的缘由值得大家思考,在社会生活中拎清轻重,不要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