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熊某某使用弹弓(禁用工具)猎捕麻雀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后移送审查起诉。洪湖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摘要

“熊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能不诉了之”,在该院行刑衔接专题调研会上,承办检察官说到。洪湖市院遂根据最高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最新要求和该院制定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办法》,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由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需要对熊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评估意见,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第四检察部,由第四检察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第四检察部经审查后认为,熊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洪湖市自规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熊某某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0月23日,洪湖市自规局相关负责人当场签收检察意见书,并承诺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共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据悉,本次向洪湖市自规局发送检察意见书,是该院制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办法》以来,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工作办法,统一由第四检察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下一步,洪湖市院将围绕行刑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优势,积极研究和探索“四大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方式方法,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推动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纵深发展,共同助力做好基层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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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洪湖”微信公众号

作者|曹恒康

责任编辑|王云飞 鲁阳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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