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骨髓本是一件神圣而又伟大的事情,受捐者本应感激涕零,但患者不仅没有感激,反而出口大骂!简直天理难容,这一事件引发人们议论纷纷。
只见报纸媒体上沸沸扬扬“她怎么能这样,说出来的话还反悔”“对啊,应该救人一命呀”各种流言蜚语冲击着事件的女主人公李春玲李女士。
缘由还要回到2009年,李春玲受到政策号召,将自己的骨髓数据输入了数据库,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力量为世界带来更多的美好,救治更多的人。
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这一场善举,给自己带来了一个滔天的麻烦。
三年过后,李春玲接到骨髓库的电话,告诉她的骨髓与一位白血病患者相匹配,希望她能够前来捐献骨髓。
她接到电话愣了一会儿,但是反过来又思考了一下,认为自己应该去伸出援助之手,实现自己治病救人的梦想。
李春玲二话不说就答应了,却未第一时间告诉自己的父母,当其父母得知这件事情时,已经是女儿躺在手术台上需要直系亲属签字的时候。
父母不同意,但是无奈拗不过女儿,只得让她上了手术台,可是事情却并没有那么顺利。
手术进行一半,发现李春玲血液不断涌出,医护人员全都紧张了起来,眼看失血太多已经危及生命危险,医生立马对其进行抢救。
春玲父母得知女儿遭遇的生命危险,说什么也不让女儿再进手术室的大门,父母一边安慰女儿,一边告诉医生一定要终止骨髓捐献。
在这样的情况下,手术不得不终止了,可是王某那边还在等待着这次重生的宝贵的机会。
于是医生们将手术进行一半抽出来的骨髓立马送至王某医院,希望这一半的骨髓能够做出一点贡献,带去哪怕一点生机。
出乎意料,王某靠着这一半的骨髓竟然奇迹般地好转,并且逐渐康复。
但王某妻子得知了事情的经过竟恼羞成怒,直接添油加醋、歪曲事实地将事情告诉媒体,把李春玲说成了出尔反尔、不讲诚信的坏人。
故事也就回到了开头的那一幕,网络上的流言蜚语让李春玲彻底伤了心,最后甚至患上了抑郁症。
法律分析
李春玲中途弃捐的行为虽然违背了自己的承诺,但在生死攸关面前也无可厚非,而王某恩将仇报的行为却实在令人不齿,这其中又蕴含着怎样的法律知识呢?让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骨髓捐献是自愿行为,中途弃捐也无可厚非。
本案中,李春玲的父母在手术中途看到女儿因捐骨髓遭到生命危险而要求终止骨髓捐献的行为是正当的,因为根据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民享有捐献或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人也无权强迫他人捐献器官。
二、骨髓捐献行为属于合同行为,那么中途弃捐行为是否会产生违约责任呢?
民法上将骨髓捐献行为视为合同行为,即在捐献者与被捐献者之间产生了一个骨髓捐献的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当捐献者中途弃捐的时候,需不需要捐献者承担违约责任呢?
笔者认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在民法中有着“撤销权”这样一个说法,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甲打算无偿赠与乙一笔钱财,那么在赠与财产之前甲都是可以行使撤销权取消赠与的。
虽然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骨髓捐献者享有撤销权,但是基于捐献自愿原则以及身体权原则,可以视为捐献者享有撤销骨髓捐献的权利,因此捐献者中途弃捐的行为是行使撤销权的表现,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王某为报复而故意向媒体歪曲事实的行为又构成什么罪过呢?
王某为了报复李春玲中途弃捐的行为而故意歪曲事实、向媒体把她描述成一个出尔反尔、不见诚信的小人,致使李春玲受到了极大的精神损害、甚至患上抑郁症,这种行为就是属于诽谤行为。
诽谤就是指故意散播歪曲的事实以贬损他人的人格和荣誉。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呢?从本案看来,李春玲因为王某的诽谤行为患上抑郁症,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王某是应当构成诽谤罪的。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因此李春玲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主动向法院起诉王某的诽谤行为,如此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名誉。
结语:捐献骨髓救人本是自愿的事,我们任何人都有为自己身体做主的权利,不能接受道德绑架,在遭受到诽谤攻击时,我们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