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27——
近日,有网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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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熟悉法律的大佬
一起来讨论讨论
事情起因
一个未满16周岁还不够法定电动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骑骑电车在路上发生交通致使他人受伤骨折,经交警认定该未成年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电动车车主不是该未成年人,也不是该未成年人家长,而是与该未成年一起的女孩的父亲,女孩也未够法定驾驶电动车年龄。两人可能是小情侣,电动车可能是女孩从家里骑出来给男孩子开。该电动车为贵港市牌照,车辆在钦州上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均是电动车,双方车辆均未购买任何保险。
网络配图
主要核心问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电动车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网友自己查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1209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综上条款结论
如果是机动车的话,车主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理由:车主有过错,具体表现为作为父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个小孩年龄无驾驶资格,不论是默认女孩骑车出去然后转借给男孩骑车,还是女孩偷偷骑车出去转借给男孩骑,车主对车辆管理不善均有过错,符合民法典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过错的另一表现为,按广西电动车管理条例,贵港牌照电动车在钦州市上路属于违法上路。
那么问题又来了,以上这些条款均是说机动车的,那么非机动是否同样适用呢?
如果以上法律条文无法推定车主也一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话,那么是否可以根据{《民法典》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推定车主需要承担该事故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协商过程中
在该事故的赔偿协商过程中,男孩家长一直想拉着女孩家长也就是车主一起对受害方分担赔偿责任,男孩家长认为车主需要承担20%,车主则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他们双方未能就这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互相推诿导致受害方未能得到任何赔偿,受害方被迫向法院起诉他们双方。
律师说法
来自广西先登律师事务所潘登律师认为:
一、电动车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的问题。车主故意(或者过失)让未满16周岁的女孩或者男孩驾驶电动车,正如楼主说的,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车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多少问题。首先,车主对车辆的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这种过失与事故及结果的发生之间因果关系较弱,车主的责任并不大;其次,目前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购买交强险,也仅仅“鼓励”电动车购买商业保险,即没有缴纳保险的电动车依然可以上路,车主对此并不存在过错;最后,“贵港牌照电动车在钦州市上路属于违法上路”这一说法不合理,也没有确切的依据。
综上,从公平从过错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车主承担20%以下的责任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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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钦州360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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