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为一己私利“耍聪慧”
在诉讼中弄虚作假
非但不会达到目的
还将收到法院开出的
“诚信罚单”
近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北辰法院)在审理一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发觉第三人
使用虚假印章冒用他人名义
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的行为严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最终,法院经依法审理
作出
司惩决定书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吉林某劳务公司
与原告天津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签订
《租赁合同》
约定该公司租赁原告建筑器材
用于河北省某县安置房项目工程
“担保人”
处有邢某签字
“担保方”
处加盖有武汉某劳务公司印章
该印章上亦有邢某签字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租赁物。但吉林某劳务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担保方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因吉林某劳务公司已于2021年9月注销,故原告天津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将其股东朱某、实际操纵人仲某及担保方武汉某劳务公司列为被告,邢某列为第三人,诉至北辰法院。
2022年12月
法院收到异议人为
武汉某劳务公司且加盖该公司印章的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以本案建筑设备使用地
为河北省某县为由
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审理
庭审过程中
武汉某劳务公司称
从未向法院邮寄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未在河北省某县
与原告有过业务往来
也并未对案涉《租赁合同》进行过担保
在法官再三询问下
第三人邢某最终承认,原、被告订立合同时,邢某自述其为武汉某劳务公司某项目负责人。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曾与其进行磋商,其为了促成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遂对案涉《租赁合同》进行担保并加盖虚假的武汉某劳务公司印章。
后其为了拖延诉讼,自行以武汉某劳务公司名义
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加盖虚假印章,
授权他人邮寄。对此,武汉某劳务公司并不知情。
裁判结果
法官经审查认为,第三人邢某
使用虚假印章冒用他人名义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并授意他人邮寄至法院,意图拖延诉讼,其行为破坏了民事审判的正常秩序,严峻干扰诉讼活动,
阻碍案件审理,故对其罚款3万元人民币。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诉讼活动中
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
是基本的行为准则
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虚假陈述、提供伪证等不诚信行为,不仅破坏司法秩序,更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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