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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的女儿喝了一口,肾脏和肝脏指标都有点偏高。”

“其中有 4 或 5 个

一口塞满

下去发现瓶底有白色粉末。 ”

以上评论均来自不久前发生的一则新闻。

据浦东警方通报,

在一所中学里,两名女生在许多学生的水杯里放入了不明物体,这让许多学生感到不舒服。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案例审查

据光明网报道,

今年9月12日下午3点,

浦东分公司接到紧急电话称,夏南路一所中学多名学生身体不适,已被送往医院救治。

起初,警方认为这是校园内的某种健康紧急情况。前往医院询问受伤学生和医生后,发现情况不对劲。

共有23名学生被送往医院救治,他们都是同学。

事故发生时,他们刚刚上完体育课。他们又热又渴,一回到教室就立即拿起水杯喝水。

有学生喝完水后,发现水杯里有白色沉淀物。

刚开始大家都没有太在意,直到快要上课的时候,班里的一个男同学突然肚子疼。

老师认为这位男同学吃错了东西,立即带他去医院救治。

不过,经过医务室医生的诊治,这名男同学并没有出现吃错东西的情况。同时,

教室里的学生一一抱怨肚子疼,有学生甚至脸色发青、口吐白沫。

老师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急忙和当天值班的领导一起将这些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剩下的没事的学生向老师报告说,这些出事的学生刚才说他们的水杯里有异物。

随后,老师一边报警,一边将学生们的水杯收了起来,准备带去医院检查,看看里面有没有腥味。

警方了解来龙去脉后,立即展开调查。首先,通过对水玻璃中残留物的检查,

可以肯定的是,这个班的大多数学生的水杯里都装满了东西。

经过调查发现

它是一种清洁混合物。

在随后的调查中,班上有人表示,嫌疑人会

把新买的水杯里的干燥剂倒进去。

干燥剂具有清洁作用,但到底是真是假,警方还有待核实。

其次,值得庆幸的是,为了学生的安全,学校在每个教室的前后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

当警方调查时,随后监控中发现了两名嫌疑人——原来是同班的杨某和郑某!

这个结果确实令人震惊。每个人心目中的孩子都是纯洁无害的,更何况是两个看起来柔弱弱小的女孩呢?

他们有所有的计划,但他们只有13岁!

但通过监控可以看到,当大家去操场上体育课时,两个女孩却偷偷回到了课堂。

他们一起拧开同学的水杯,将一包不明物体倒入水杯中,然后走开。

浦东警方发布的报警公告到此结束。受伤学生在医院接受洗胃治疗,目前仍在康复中。

据学生家长介绍,被送往医院后,孩子们身上冒出泡沫,脸色发青。

最严重的是儿童突然抽搐,症状非常严重。

结合案例解释一下

目前,警方发布了新的公告:

投毒者是杨某和郑某,他们利用体育课的时间,将漂白剂混合物倒入同学的杯子里。

但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一个问题:

这两个13岁的女孩到底为何做出这样的事?

两个女孩并不是要找特定的人或几个人去伤害,而是在教室里随意寻找目标——如果是为了报复几个人,她们就不应该这样做。

这只能说明这两个女孩是在肆意寻找受害者——

这其实比有预谋的伤害更可怕。更像是一种纯粹的邪恶,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因为自己的“好奇心”而做出的。

不过,也有相关人士透露

据说,这两个学生似乎是对班主任不满意,才做出这样的举动。

不过,真相还有待确定,但我们不妨想象一下,如果证据确凿,这两个女孩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首先是媒体广泛报道的“中毒”。

2001年公布的刑事修改法案,将“投毒罪”修改为“释放危险物质罪”。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相一致。

由于该犯罪行为侵犯了一名或者多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上必然是投毒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法律解释和相关补充规定,这里的“毒”并非普遍意义上的毒。

相反,它指的是“含有毒素的有机或无机物质”。

也就是说,我们平常所熟知的“毒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等有毒物质,并不属于“危险物质”的范畴。

例如,如果A将氰化物放入B的水杯中,B喝了它就会中毒而死。目前,A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案例。如果证实属实的话

杨某、郑某竟在20多个同学的水杯里放入了干燥剂。

然后我们会看看他们放入的干燥剂是否有毒并且致命。

如果不具有致命性,那么干燥剂显然就不是“危险品”。

从主观方面看,两女孩均具有犯罪意图,并且“明知不可能做,却偏偏做了”。

总结

但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杨某、郑某虽然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但客观地讲,他们并没有释放危险物质,因此并不构成“掉落危险物质”罪,而是可以指控“故意伤害罪”。

其次,还有两个女孩的年龄问题。

杨某和郑某只有13岁。

属于法定年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童,免除刑事责任,除故意杀人、强奸等八项罪外,不予定罪。

因此,即使杨某、郑某最终确实被判犯有“故意伤害”等罪行,考虑到大局,也可能只会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进行管教。

其余受害人可向杨某、郑某的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医疗费。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超过-

文|曾雪儿

编辑|撒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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