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比计划的影响

由于阿斯奎斯政府将兵役法案视为德比计划的连续,因此,地方政府委员会是以德比计划时的法庭为基本框架重建新法庭体系的。

在实施德比计划过程中,法庭并不是独立的司法机构,而是属于地方征兵机构的一部分它们的宗旨是“协助地方征兵机构,确保这些男性被军队征召”。

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法庭与军方合作征募到尽可能多的士兵,法庭成为地方征兵机构的附属机构这种法庭概念对地方政府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1916年,兵役法案给予地方法庭以独立的司法地位。

地方法庭不再是从属于军方的征兵机构,它的职能由确保更多男性加入军队变成批准要求豁免服役的申请。然而,德比计划的影响却难以排除。第一,英国政府一直标榜兵役法案是德比计划的连续,那么,德比计划对地方法庭的影响自然难以排除。

虽然,法庭和其成员法律上的角色转换已经完成,但他们在实践中的角色转换远比想象的困难

德比计划对法庭判决的影响鲜亮地体现在拒服兵役者的申请中。德比计划时军方将自愿宣誓服役的男性按照年龄和婚否分为不同的组 (Group,这种征兵方法被称为分组体系(Group System)。

兵役法案通过后,德比计划的分组体系并没有停止,军队继续按照这一方法招募自愿入伍者;于此同时,在强制征兵实施后,军队将强制征募的士兵划分为不同的级(Class)这被称为分级体系(ClassSystem)。

在很长时间里,这两种征兵体系同时并存。按照德比计划分组系统的规定,只有已经宣誓过的人才可以申请免除战争服役,而兵役法案完全没有这样的要求。

因此,当所有这两种体系中的申请者向地方法庭索要申请表格,提出豁免申请时,法庭成员很可能会将分组体系的表格寄给申请者,或者要求申请者先进行宣誓才能申请豁免。

虽然宣誓的人和未宣誓的人都可以向法庭提出豁免申请,并且“无论宜暂与否,法庭都将以同样的方法审理申请者的案件”,吧但由于“自愿宣暂的申请者不能以身体不适或者良知理由申请免服役,他们的健康问题由军方负责,而自愿宣誓者不存在良知上反对兵役的问题”。

这样一来,一些为了申请豁免而进行宣誓的拒服兵役者反而无法以良知理由申请豁免。他们认为自己被法庭和军方欺诈,而军方则将这些已经宣誓却又以良知理由要求豁免的人视为逃避兵役。

虽然在1916 年4 月,军方最终同意已宣誓者可以以良知理由申请豁免,”但德比计划造成的拒服兵役者与政府之间的误解已经形成。

军方影响

除德比计划外,军方与法庭的关系则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庭的判决。地方法庭虽然隶属于地方政府委员会管辖,但法庭费用却是由陆军部支付的,陆军部按照法庭每月处理的案件数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如果法庭在每个案件中花费的时间太多,每月处理的案件数较少,则法庭将有可能入不敷出。除了财政上的依靠之外,军方与法庭的联系更多的是通过陆军部设在各地的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和陆军部任命的军事代表 (militaryrepresentatives)来实现的。

军事代表和咨询委员会都是陆军部在德比计划期间设立的协助军方征兵的机构。1916年的兵役法案也承认了军事代表的法律地位。

而根据 1916年2月3日颁布的“地方法庭条例” (Regulations for Tribunals under the MilitaryServiceAct,1916)的规定,所谓“军事代表”是指地方征兵官员或者得到军事委员会一般或专门授权的军方代表。

军事代表作为当事一方有权出席地方法庭和上诉法庭所有案件的审理,对地方法庭和上诉法庭的判决可以申请上诉。地方法庭需将判决结果、证书授予、证书变更及撤销等所有与申请者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军事代表。

军事代表对地方法庭的判决可以提出建议,如果军事代表同意申请者的豁免申请,法庭可不经公开审理直接授予申请者相应的豁免证书。”作为陆军部和军队利益的代言人,军事代表的职责是“出席任何一场他认为毫无正当理由的豁免申请的庭审,······军事代表的责任是为军队征募尽可能多的士兵。”

除军事代表外,陆军部还在各地建立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通常是本地具有渊博知识和丰富商业经验的人··.···他们迫切希望赢得战争的胜利。”

委员会成员对地方事务非常熟悉,作为军事代表的咨询机构,它可以帮助军事代表更好地完成参与法庭审理的任务,也可以直接向地方法庭提出判决建议。通常情况下,军事代表和地方法庭会情愿采纳咨询委员会的建议。

军事代表对法庭判决的具体影响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可供参考的线索。

在对米德尔塞克斯郡上诉法庭”的100个拒服兵役者上诉案例进行了仔细分析后,在军事代表建议法庭不授予任何豁免证明的 24件案件中地方法庭最终判决其中的17案件不授予免证明,另外7件案件则仅授予申请者免除战争服役的豁免。

在军事代表提出的上诉案件中,米德尔塞克斯郡上诉法庭全部接受了军事代表的意见,撤销或者更改了地方法庭的判决。军事代表的影响可见一斑。

军事代表在反对授予拒服兵役者豁免时通常这样建议地方法庭:“申请者宁愿挑选自已想做的工作却不去承担国家的军事服役,这不符合国家利益的。

他不应该从事民用工作”;“申请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找到法庭认可的国家重要工作,因此,他必须承担军事服役义务”;“他在战争开始前并没有表达任良知观点;他不是贵格教徒,也不是任何其他具有类似信仰的宗教团体的成员,因此不能授予其豁免”

当然,笔者在前文中也分析过,民众对申请者的态度也会影响法庭的判决。而作为民众尤其是中产阶级中的一员,法庭成员个人对申请者的态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庭的判决。然而,这种影响不是决定性的,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法庭的失误完全归结到其成员的问题。

作为当事一方,军事代表不仅可以与申请者一样出席法庭的审理和上诉,还可以在法庭上对申请者提问,甚至参与法庭的决策。在下发给军事代表的通知中,德比勋爵强调:

“军事代表的职责是为军队征召尽可能多的士兵······军事代表应该意识到,如果他的推断受到国家利益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他就未能成功地完成军队给予他的任务”。

因此,多数情况下,军事代表都会反对授予拒服兵役者豁免。军事代表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对拒服兵役者的态度。同时拒服兵役者也将军事代表视为阻碍自己获得豁免证明的罪魁祸首,指责其在法庭上欺压拒服兵役者。

一些议员批判军事代表“违背议会的初衷,以恐吓等不当行为强迫男性加入军队”。"对此,军方指示军事代表和征兵官员“在法庭上仅限于呈现证据和阐释与判决相关的事实”。

幸免讨论与审判没有关系的政治和宗教问题··.···不要反对那些在兵役法案通过前就已经公开持反战宗教信仰的拒服兵役者””。总之,军事代表与拒服兵役者的立场是对立和冲突的,他们不可能有和谐的关系。

我们没有理由对军事代表求全责备,毕竟他们只是在履行职责只要还是由军方负责征兵工作,军事代表与拒服兵役者的对立关系就不可能有所改观。

法庭的审理程序除了举证,还有一个重要的提问环节。法庭成员和军事代表都有权向申请者进行提问。提问是地方法庭证明申请者良知思想的重要方法1916年6月前,地方政府委员会并没有就法庭提问做出具体要求,而根据兵役法案的规定,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都由地方法庭自行决定,”因此,此时的法庭提问都是由各个法庭自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