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存在不同之处,那么,二者认定的区别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的界限有哪些

律师解答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是: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律师补充: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左杰律师简介

律师执业十余年,代理各类案件近五百件,综合专业能力强,深谙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规律。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及风险化解方面具有较高造诣。现为四川川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非诉讼事业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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