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

该案是适用两高一部

“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

累计时间30日以上

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的首个案例

2019年6月12日

被告人郑某经他人联系

来到柬埔寨金边

加入以“老二”为首的地下钱庄

该钱庄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

提供银行卡

后转走骗到的钱款

或按指示将钱款少量“出金”给被害人

郑某等人根据该钱庄安排

使用U盾及银行卡

在电脑上操作转移钱款

郑某在该钱庄的工作时间

为2019年7月至9月中旬

后于2019年10月23日回国

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

以郑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

郑某案例虽是南通通州首个案例

但他并不是个例

多人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8月份

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公开宣判

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二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依据

认定10名被告人为挣取高额工资

明知去缅甸工作的性质

是违法犯罪行为

仍然加入境外诈骗团伙

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

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

累计时间均在

30日

以上

已构成诈骗罪

据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醒

不要以为

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

不要以为

境外作案可以湮灭证据、钻法律空子

如果仍执迷不悟继续作恶

纵在天涯海角

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