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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由于国家政策管控课外培训机构,以及大环境的影响,各种课外培训机构都产生了一定量的退费难问题,同时培训类行业的难题还存在于瑜伽、健身等日常消费类培训机构中,本文我们以北京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进行讲解说明,如何在这种案件中跳开公司追责公司股东。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学生家长王爸爸与课外培训机构签订合同,表示为自己的孩子订购课外培训课程,并且一直按年交培训费。

2020年,因为大家众所周知的原因,课外培训机构不能继续营业开课,必须所有人居家,但是此时培训机构还比较有良心,虽然实际上机构的账户上已经没有财产可供退还资金,但是机构在停课的同时还向学生家长们出具剩余未上课时及对应金额——便于后续家长维权。

随后,由于拖欠多年,王爸爸联合其他家长将该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在此期间,家长们还发现这家公司自2018年起股东几经变更,原先的个人股东悉数变更为几家公司。

二、重要策略:查账

在案件发展中,王爸爸通过法院调取股东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发现股东张某用个人账户接收课外培训机构的款项,且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存在公司交易与股东收支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情形——这是典型的公司人格混同。

在庭审中,股东自己也承认,在2018年的时间内,张某自己的帐户和公司的帐户混同不清,虽然他认为这些往来都是借款,并且提交了一些培训机构出具的声明等等,表示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

但是法院最终没有这么认定,法院认为张某需要承担培训机构的债务。因为股东张某作为培训机构的股东使,使用个人账户和公司帐户之间互相倒账,声称都是交易,这明显不符合公司经营、独立运行的特征,所以法院认本案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

由于财产混同,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爸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课外培训机构没有财产供执行。

综上,法院判决股东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便其已经转让股权也没有什么意义。

三、律师释法

其实从我国的实践角度,除了一些具备规模的大公司,民营私企很多都属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只是找到证据证明这一点存在难度,并且很多读者甚至律师不了解人格混同这一制度。

人格混同有利于维权者进行维权。

在特定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形,那么继续承认股东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将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