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灵寿县狗台乡北狗台村监督检查时,发现灵寿县狗台乡北狗台小学食堂食品原料与生活用品混放、冰箱内生肉与剩莱混放、设施设备用后未及时清理无专人负责、食品原料未离地离墙存放、室内外环境卫生脏乱差、无“三防”设施,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23 年10月7日经相关人员批准立案调查,并由执法人员承办此案。
2023年10月7日,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毛菜间主食库、面点间、操作间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小学食堂食品原料与生活用品混放、冰箱内生肉与剩菜混放、设施设备用后未及时清理无专人负责、食品原料未离地离墙存放、室内外环境卫生脏乱差、无“三防”设施,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人员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满后,2023 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冰箱内霜冻太厚,面点间食品原料与杂物混放,操作台用后未及时清理干净,蒸箱水未及时更换已发稠发浑,餐具清洗消毒未落实并保持干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23 年 10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申文龙提供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及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贵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书
证。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
罚。
4、现场笔录,证明经过改正当事人食品安全责任制仍未落实的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食品安全责任制未落实的情况。6、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以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3187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时限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灵寿县狗台乡北狗台小学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造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子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政正的,处 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79、《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较轻:1,逾期1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4、其他情形。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 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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