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河北、深圳等地,多次出现身材凹凸有致、穿着性感时尚的美女在街头“贩卖拥抱”,她们举着相似的牌子,牌子上写着“出售拥抱,一元一次”,也有两元一次的。

只要付了相应的价款,就能和美女进行一次拥抱,感受陌生人的暖和,现场交易,概不赊欠。

据说,这些美女生意火爆,顾客接连不断。

这么一个事情,在网上报道后,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主要围绕“出卖拥抱”违不违法,违法的话违了什么法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观点认为该行为和卖淫、嫖娼还是有很大区别,但是似乎是软色情,应该构成非法

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峻,是触犯刑法的,应该定罪量刑。

观点二:应该行政拘留!这个观点认为该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造成交通堵塞等,有软色情的嫌疑,但是还罪不至刑,应该行政拘留。

观点三: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这个观点认为,买卖拥抱的行为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能接受的,所以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拥抱不能卖,合同不成立。

观点四:个人自由,不违反任何法律!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出卖拥抱也不是色情的,是个人自由,不违反任何法律。

面对上述争议,我更赞同观点四。

第一,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将贩卖拥抱的行为纳入其中,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其次,该行为与卖淫嫖娼有很大区别,也并未扰乱社会治安,不应该构成行政违法。

最后,我认为该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要考虑到当地一段时间大家一般能接受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不能说自己不能接受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相反,我认为贩卖拥抱这个行为,参与者都是自愿参加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交易的内容本身是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大家在这个过程中,也都各取所需,并没有产生侵犯他人利益,同时将拥抱认为是软色情似乎也不合理。所以我认为这是个人自由,不违法。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