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不知道怎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怎么办?在前段时间律师接触到的案件中,也有这种情况发生。对于这类的问题现在有办法解决了。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该文件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专注于行政诉讼、政企纠纷法律服务多年经验的北京楹庭律师为大家解读下这份通知的相关规定。
关于开发商主体灭失的问题,比如说开发商跑路的问题、烂尾楼的问题,《通知》中也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那么对于烂尾楼的问题,规定因开发企业单位灭失的,如开发商跑了,或者是注销了或者是转让等等,应当由继承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这些继承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都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体或者指定的机构或者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也就是说,对开发主体已经灭失了的,由主体来承接。这一点不用担心,如果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行政主体指定的机构来进行申请。所以对于灭失的这种情况,对于办证也是可以去解决。还有对于灭失的首次登记跟转移登记也可以一并办理,比如说首次登记跟转移登记不一致,这时候也可以一次性进行办理。
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时对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对已经办理了首次登记,但是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去直接单方申请转移,所以对开发建设立主体灭失的一些问题,也是可去办理。《通知》中规定了应当由谁去办理,登记如何登记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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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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