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是一些大城市的重要交通设施,也是人们出行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但是,为公共安全,乘坐地铁必须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地铁和其他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一般来说,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带有传染病原体的物品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都是绝对禁止乘客携带的,包括乘客携带的各种饮用液体,也要接受“试喝一口”的安全检查。但是,今年10月2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这样一个案例。

2022年12月14日,张某在广州搭乘地铁时,携带一瓶自装的白开水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试喝一口”。按安检人员的要求,张某喝下一口自带的白开水后便被放行。乘客携带瓶装液体进站,安检员按规定要求其“试喝一口”,本来是正常的安检工作程序,张某肯定已经不是第一个接受这种检测的乘客。然而,张某却以自身患有肠胃疾病,“试喝一口”自装白开水后,导致其身体极度不适、精神受到刺激、身心健康遭受侵害为由,起诉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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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看法院的判决结果之前,不妨先来聊一聊地铁安检,该不该让乘客“试喝一口”自己携带液体的问题。随身携带瓶装饮用水或其他饮料,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一般情况下这是人身自由权,任何人无权干涉。但是,地铁是一个相对封闭,空间狭小,人员集中的特殊公共场所,如果没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任何一点疏忽大意都有可能酿成灾难性的后果。这种案例,世界地铁史上皆有发生。

张某起诉广州地铁公司的“试喝一口”安检措施,导致其身体极度不适,身心健康遭受侵害。那么张某的这个理由在逻辑上能不能成立呢?首先张某用瓶子携带的液体,他自称是自装白开水。这说明对比原装饮用水,在外包装上它已经失去了辨识度。尽管张某称是白开水,但地铁安检人员针对的是乘客携带的所有液体,都要通过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虽然禁止乘客携带不明液体上车是强制性规定,但安检让乘客“试喝一口”却无强迫性,乘客可以选择喝或者是不喝。张某选择了用“试喝一口”来证明自己所带的液体是白开水,无疑目的是想将这瓶水带上地铁。事实上在张某“试喝一口”后,安检工作人员已经对其放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事后张某会起诉广州地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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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成年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肠胃疾病,也知道自己携带的液体是白开水,“试喝一口”可能会有导致其身体不适的风险,他完全可以选择不喝。不“试喝一口”的损失,最多就是放弃将这瓶自装白开水带上地铁列车,交由安检工作人员处理,损失微不足道。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张某也很难自洽。既然自己不能饮用这种自装白开水,为何还要随身携带,并且还非要带上地铁呢?针对张某的起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我想法院所指的相应证据,起码包含一份能证明张某试喝的那一口水,与他的肠胃疾病、失眠障碍有因果关系的医学检测报告。事实上法院查明,张某早在2020年底就已诊断出患有肠胃疾病和失眠症睡眠障碍,并多次就医。最终法院认定,地铁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携带的液体“试喝一口”并无过错,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地铁安检该不该让乘客“试喝一口”自己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在《民法典》、《反恐怖主义法》和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绝大多数网民在留言中都投了赞成票。人们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维权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荒唐诉讼,给人们的感觉就是试图用法律“碰瓷”来获取利益。我很好奇,原告用这么荒唐的事由打官司,是否有代理律师。如果有律师,那么律师不是专业有失水准,就是为了那么几两银子而丧失其码的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