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秋季,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士带领律师团队继续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讲授《刑事辩护实务》课程,本堂课程由彭文昌律师担任讲师。

该课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泰律所联合打造的“双师同堂”实务精品课程,由刘计划、肖中华两位教授与王兆峰博士领衔的资深刑辩律师团队共同授课。

在同学们两轮精彩的法庭辩论后,彭文昌律师以本案作为切入点讲授了庭审的核心,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最后通过模拟法庭的启示与同学们共勉。

刑事辩护课堂

「课堂随想」

吴钰汝

2022级法律(涉外法治项目)

硕士生班(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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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通过本次课程的案例和彭律师的点评,我对这一法谚又有了更深的理解。本案的案情复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审计报告、财政纪要等物证书证数量多、证据分散,需要仔细通读2-3遍才能厘清被告人郑某某设立公司、通过公司收受赞助费,进而变相受贿的事实。这种犯罪手段复杂、隐匿,又因被告人郑某某的职务特点具有极强的特殊性,是典型的新型犯罪。因此在案前准备中,我们很难在有限的公开裁判文书中找到准确参考,也难以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尽管作为公诉人,但我直到上场前还在思考,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究竟应当构成贪污罪还是受贿罪?郑某某设立公司得到的赞助费能被简单认定为他本人的非法所得吗?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请求企业的财政支持,这种行为难道一定不正当吗?该怎么切割郑某某为公务奉献的正当行为和为己谋私的违法行为?

课堂上,彭律师循循善诱,从辩护人角度一一解答了我心中的疑惑。彭律师尤为着重地向我们展示了本案背后辩护人的心路历程,在辩护策略上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三种模式逐一进行分析和比较,讨论进行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辩护应为贪污罪而非受贿罪,分别可能对案件结果造成怎样的影响。律师们深挖案件事实、把握案件核心,注重庭审的每个细节,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事实里找到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争点,这样的专业态度和职业精神怎能不令人动容!

通过彭律师的分享与介绍,结合我自己准备本案的思考与理解,我深深地意识到简单的刑法条文往往与纷繁的现实案件有很大差距,现实中刑法条文与规则有着丰富的解释空间。因此,这更要求我们青年法律人培养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在社会经验中树立法律观念、寻找刑法的影子。临近课程尾声,百感交集。由衷感谢周泰律师事务所每一位律师老师的谆谆教诲,不论是否上场,在每一次阅读、讨论、聆听点评的过程中我都获益颇丰,期待未来能将所学化为所用,于实践中出真知,细微处见真章!

李少蕊

23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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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刑事辩护实务课程已经来到倒数第二周,也是我最后一次上场。经历了三次模拟法庭的训练,我获益匪浅。从一开始的因对方不按套路出牌而在庭上哑口无言,到第二次中规中矩细节欠佳,再到最后被点名表扬,甚至可以说我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

这次只有我和另一位组员两人作为辩方上场,卷宗页数又多,压力着实不小。尤其是在看到案卷材料对控方极为有利的时候压力就更大了。光是做罪轻、轻罪还是无罪辩护就让我们纠结许久。但在仔细研读卷宗后,我们发现虽然论证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有些棘手,但是另辟蹊径从对向犯的角度入手,赞助企业不构成行贿罪却是板上钉钉。因此我们决定做无罪辩护,牢牢抓住受贿罪的法益——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紧扣“不能存在权钱交易”这一点书写最终的辩护意见。

最后上场时,我负责发表辩护意见并对控方发问的内容临场作出回应。不得不说,即使在上场前自认为做足了充分的准备,但由于不同的人看待同样的问题切入点各不相同,几乎不可能准确预判对方的所有问题。好在双方准备攻击的主要内容都是赞助费的合法性以及权钱交易是否存在。在准备好的辩护意见输出完毕后,我借机抓住控方对前两届文娱大会赞助费合法性的认可进行反击,据此论证第三到第五届文娱大会的合法性。

当过两次辩方后我充分意识到,虽然辩方是破后而立,但是“破”只是“立”的手段,向法庭充分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让法庭采纳才是最终目的。对控方的每一个问题,无论大小都做出回应其实是被控方牵着鼻子走,落了下风。因此要做到有针对性有选择性的回应,把控方的攻击点化为辩方输出准备好的辩护意见的引子。最后,临场的表达能力也十分关键,也正是我欠缺的。在课程结束后,我也会有意识地锻炼自己这方面的能力。

林彦熙

2021级本科生

工商管理-法学实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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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辩课堂非常精彩,大大开拓了我的思路。

这是我第一次担任公诉方,还是一控,肩负着宣读公诉意见书的开场任务,我既紧张又兴奋。本案例的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受贿罪,我和组员们在讨论时就明确,要让本案的公诉意见立得住,就必须梳理出被告人与A公司的关系,以及被告人鼓动企业所提交的赞助费的性质。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模拟辩论,自己也收获了学习知识的机会,比如我以本案为契机更加了解了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同时,我觉得刑辩课堂的辩论很好地锻炼了我的临场应变能力,辩方同学在课上进行的辩论策略有部分出乎我们的意料,我们组在并未事先准备的前提下能够较好地配合并尽可能进行了准确的回应,也得益于先前对案件材料的仔细研究。彭文昌律师的点评让我明白,辩护意见一定不能为反驳而反驳,必须要有全局思维。

看另一组同学的展示,能看出我们主要讨论的点并非完全一样。同一份材料,不同的人来模拟控辩能够呈现不同的观点交锋,我想这也是模拟法庭的魅力之一。

如彭律师所言,参与模拟法庭能够增加我们对生活的“痛觉”。通过参与我们的刑辩课堂,我们深入地去了解当事人的人生故事,这打破了我作为法学生置身事外的超然感,让我们得以在法律与事实中穿梭,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同时也抱有对人的关怀。我意识到,法律作为一种准绳,在大千世界有复杂的应用形式,我以后还会更深入地领悟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坚守法治理想其实并不容易,需要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反思。

周蕾

23级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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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飞快,在一次次阅卷、上场辩论、学习刑辩技巧和实务经验、得到老师和律师们倾情指导点评、课后反思回顾中,转眼间来到了最后一次上场的时刻,再次作为辩护人一方,和第一次作为一辩上场形成呼应,同时也是检验我这两个多月以来的学习成果。

提前收到卷宗的时候就有预感本周阅卷压力一定很大,果不其然,两百多页洋洋洒洒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我有点手忙脚乱,定下神来进行分工,前期大致阅卷主要是确定辩护思路,在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当中纠结许久,尽管卷宗中显示本案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但最终和队友少蕊权衡之下还是决定打无罪。本案关键问题在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受贿数额,我们在前期准备时进行了大量资料的检索,从构成要件到“索贿”情节的认定,从行为人和单位意志的剥离到“钱权交易”核心问题的细节归纳,从对向犯理论到刑事审判政策,从定性到量刑情节的周全考量…我们几乎扣尽了证据卷中的所有细节,想遍了有利于无罪辩护的所有策略。

再次坐在辩护人的席位上,与第一次上场作为一辩的感觉截然不同,在不清楚第二公诉人补强和回应内容的时候一切都是未知,并不清楚自己课前准备的是否已经完全涵盖本案的争议焦点,但我相信自己经过这几节课的训练,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你来我往中,我方和控方就“索贿”、“赞助费不是贿赂款”、“钱权交易”等关键问题进行激烈交锋,我在课前找到刑事案例审判中的经典案例此时也派上用场,深感辩护律师在庭前所做的准备比起庭上的对抗,只多不少。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全力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使其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得到最全面的保障。

辩论后,彭文昌律师在点评中的一席话让我思索许久,他说到作为辩护律师,其虽然是为被告人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的结果,但要始终记得“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重要概念,坐在对面的公诉人和坐在庭上的法官,其都是专业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具佳的法律人,我们除了始终保持战斗状态,也要考虑到现实因素,对同为法律人的他们心怀尊重。课后复盘中,我也意识到并非所有案件都打成无罪才是最好的结果,在通盘考虑一切因素后,始终要记得各方之间的利益权衡和客观事实的谨慎把握。

课程最后,我回头看看,深感受益颇多,不论是在辩论技巧方面的提升,或是在审阅卷宗、捕捉证据细节层面的进步,又或是在控辩双方角色变换中对不同职业认知的更新,都让我对于刑事辩护产生了更加深厚的兴趣。非常感谢肖中华老师、刘计划老师每节课的倾情讲授,感谢周泰所每位律师带来的经典实务案例与经验传授,也谢谢学期之初没有畏难退却的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专业道路上,我都能怀揣着这份热忱,勇敢坚定、脚踏实地。

侯承洋

2023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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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0月27日的课程结束,我本学期的上场任务也完成了。虽然课程仅仅持续九周,但在一次次阅卷、小组讨论、控诉或者辩护的过程中,带给我的提升是巨大的。面对真实的案件时,我才切实感受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沟壑。案件事实不再是老师课堂上PPT简洁凝练的概括,而是散落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中,需要靠自己一遍一遍地去梳理最后逐渐理清整个案件的脉络。从始至终,刘计划老师和各位授课律师都在强调的是庭审的前期准备工作——阅卷的重要性,也为我们传授了阅卷的技巧。加之自己的上场经验,我深刻意识到,法庭上控辩双方的针锋相对,是建立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仔细的阅卷、整体思路框架的形成、针对对方的预判、司法解释的检索以及相似案件的对比等一系列的输入的过程,是不可能有充足的论据去输出自己的意见的。刑事诉讼的审判,对控辩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但对于律师来说,由于其在庭上是相对于国家权力存在的,在输出自己的意见时难免会面临一些障碍,有授课律师提到曾被法官要求三分钟发表完原本准备了近万余字的辩护意见。我在对他的职业素质表示钦佩的同时,也理解到法治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完善的概念。需要提到的是,在这学期上场前的准备过程中,我非常感谢我的同伴们,和他们一遍又一遍地讨论案件争议焦点、打磨思路,我很享受思维之间不断碰撞、同时又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的感觉。

除了实务上能力的提升外,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该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以真实案件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法律实践能力。但由于评价标准是看模拟法庭上的表现,这就和真实场景下的评价控辩双方的标准:法庭对控方或辩护观点的支持程度,存在不同。这就导致以评价标准为导向的我们在模拟法庭上,并不是切实将维护被告人正当权益作为控诉或者辩护的出发点。更多地是注重的是自己作为控方或者辩方的当庭表现,例如控方如何让被告人承担更重的罪责、辩护人如何巧妙使辩护人无罪、如何编织的理由为自己的观点舔砖加瓦让对方哑口无言。前来授课的律师中,有在检察院、法院工作的经历,他们角色立场的转变,使得他们能够站在不同角度去感受中国法治的进程,他们的一些看法深化了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律师和当事人一方与以公检法为载体的国家权力之间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的关系,司法机关的职责不是将嫌疑人、被告人全部变为罪犯,律师也不是向委托人及其家属展示专业技能的讼棍,他们的出发点应该是一致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这才是共同体之所以为共同体的原因。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客观来说是存在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以人为本”的思想内核上达成一致。被告人可能确实做了一些对社会不利的事情,可能是故意为之,也可能是选错了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说,刑事诉讼程序不是将这些犯了错误的人从社会中剔除、与其他社会成员割裂开来的武器,而是引动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的工具。

最后,还是以薛律师的一句话结尾吧,作为一名法律人,不要忘记来时的路。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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