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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落地,明年起施行。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共计约35万字,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符合《办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将商业银行分为三档

《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其中,第一档是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第二档是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这一档银行是指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

《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银行业整体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机构档次划分标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结合监管判断调整其所属的机构档次。

遵照匹配性原则,《办法》建立了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不同档次的银行,适用不同的信披要求。

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

《办法》指出,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商业银行还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此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计提附加资本。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上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

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对于第三档银行,附件23则明确,第三档商业银行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但应满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这也使得小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监督检查要求

《办法》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总体上,增强标准法与高级方法的逻辑一致性,提高计量的敏感性。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

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如,针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中的抵押贷款,依据房产类型、还款来源、贷款价值比(LTV),设置多档风险权重;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校准风险参数。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以限制内部评级法使用范围为例,《办法》明确对于金融机构、企业年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不得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在完善监督检查要求上,一方面,《办法》参照国际标准,完善监督检查内容。设置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完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将国别、信息科技、气候等风险纳入其他风险的评估范围。

另一方面,《办法》衔接国内现行监管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完善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确定资本加点要求。

设置过渡期,分为两方面

《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安排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