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亚霖公众号的第187篇原创文章

10月29日,我写了一篇《直播带货该禁还是该管?》(),恰巧第二天,也就是10月30日,杭州市司法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指引(征求意见稿)》分成了总则、合规及风险防范要点、合规机制建设、附则四部分,共46条内容、1.1万余字(文末附原文下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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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官网截图)

亚霖筛选出5个重点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01

遵守商业道德

总则第三条则明确了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部分就一个意思:直播不是法外之地

02

关于“最低价竞争”

第二部分是合规及风险防范要点,这里又分成了主体合规、直播账号合规、商品及服务合规、直播营销合规、知识产权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数据合规、税务合规等。内容比较多,建议查看全文(文末附查看方式)。

这部分内容对主播、主播服务机构、直播营销平台、营销原则、价格合法等都做了提示。

如针对主播从业年龄争议,《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主播应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申请成为主播的,应经过监护人同意

如针对“最低价竞争”现象,明确除了要取得行政许可和备案,直播从业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或采取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但依法不构成垄断协议的除外。第十八条关于价格合法的内容,提示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

同时,告知直播电商从业者应公平竞争,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高薪挖人、虚构数据、片面对比等手段恶性竞争。

对于直播视频也进行了规定:直播电商从业者应依法保存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如针对一些直播间出现的低俗、恶趣味内容,第六条关于“主播”的合规内容中,提示主播应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03

关于“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还列明了十七项“直播账号负面清单”,明确名称、头像、简介、直播间封面图、直播间布景、道具及其他易引起消费者关注的重点环节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产生误解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

如针对带货产品、赠品的品质乱象,第十二条明确了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推销的商品,如: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又如:海南离岛免税代购类商品或服务;还有:涉及“双减”政策的教育培训服务。这些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在直播中推销。第十五条明确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还有针对部分“吃播”主播在直播间暴饮暴食吸引眼球的行为,第十六条关于“直播营销的原则”里明确,不得含有宣扬浪费粮食(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诱导过度消费、博眼球、炒作、炫富。或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04

关于“直播预热”

第十七条规定:直播电商从业者应依法开展直播预热及宣传,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误导信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含有第十一条内容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如果向消费者发送信息,需要消费者授权才可以。

05

关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八种行为不得实施,特别是: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所以,刷单、刷销量、刷人气的行为都不合法。

此外,《指引(征求意见稿)》还对依法纳税、谨慎对待代言人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附件1)。

这个指引虽然是征求意见稿,这说明对于直播乱象政府终于要出手管管了。

建议每位直播从业者、直播机构都要认真研究指引的每一条内容,未来,其他地方出台相关指引也会参考这个。

对于内容如果有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文件里的联系方式进行反馈。

直播电商只有在公平、公证的环境中才能走向更远。

对于直播,你觉得还有哪些乱象?

都看到这了,加个微信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