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世纪之前,中国就以奇于用刑和精于用刑而闻名,但是正如乔治·赖利·斯科特在《酷刑史》中所写:

之所以会有这种名声,要归因于小说里对酷刑的描述,大多都源于那些耸人听闻的小说家的丰富的想象力……中国官方允许使用的那些酷刑……在奇特程度或残酷程度上超过很多据称更加文明的国家的观点,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中国在审讯不配合的证人或者逼取犯人口供时,也使用类似于“西班牙靴”和拇指夹的刑具。葡萄牙人曾德昭在他1655年在伦敦出版的《中华帝国志》一书中对此作了描述:

用在脚上的刑具叫作“夹棍”,由三块并排的木片组成,中间一块固定,左右两块活动。脚放在里面进行挤压,直到脚后跟的骨头被挤到脚里头。用在手上的刑具叫作“拶子”,是在手指头中间夹一些小木板,然后用力挤压。随后会用纸封住手指,让它们那样待一段时间。

乔治·斯当东爵士于1810年所著的《中国刑法典》中也写到了对这些刑具的使用。酷刑特别适用于抢劫犯或者杀人犯。并且,如果第一次用刑没能取得口供,法律还允许再用一次。但是,对于不满15岁或者70岁以上的、生病的或者残疾的嫌疑犯,不能用刑。“夹棍”多用于男犯,“拶子”多用于女犯。

如果这些方法都不能逼取有用的信息,行刑人会使用笞刑——有节奏地击打受刑人的脚板。这种刑罚看似轻缓,但很快就会导致受刑人进入歇斯底里的状态。有时是打光屁股而非脚板。在更为严酷的审讯中,会用一根裂开的竹板行刑。竹板的毛边像刀刃一样锋利,每打一板子,都会撕裂皮肉。据曾德昭说:“很多犯人都死于笞刑。”

在清朝,行刑人在豆腐块上练习,直到十分擅长打板子,以致可以打几百下而不见血,或者打两下就皮开肉绽。

亨利·诺曼爵士目睹了打屁股的笞刑,他在《远东的民众与政治》中写道:

又噼里啪啦打了几分钟之后,犯人嘴里发出一阵沉重的呻吟。我走上前去,看到他的脸都青了……然后开始充血,虽然刚开始时他是自愿地安静地趴着,但是现在则需要一帮人把他紧紧按住。

亨利爵士还写到了另一种酷刑“跪铁链”——犯人脸朝下跪着,用绳子把他手拇指和脚拇趾绑起来,从而使身体的整个重量都压在一圈铁链上,铁链的环扣边缘很锋利,这一般足以确保从嫌疑犯那里得到口供。

对于不太严重的犯罪,中国人会使用一种类似于欧洲的颈手枷的刑具,称为“枷”。曾德昭称其为“枷号刑”:

这是一大块厚木板,中间有一个脖子粗细的洞。他们把犯人的脖子卡在中间,上面贴着两张巴掌宽的纸条,写着他所犯罪行和判刑原因;这纸条也作为封条使用,表明枷号没有被打开过。犯人戴着枷号在大街上游行,根据罪行轻重,游行15天、20天乃至30天不等。枷号刑最大的残酷之处是:在这段时间里,这些枷号不会从犯人脖子上取下,不管晚上还是白天。

这种刑罚可以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易经》:

噬嗑卦,上九。何校灭耳,凶。

因为一戴上枷号,犯人的手就够不到他的嘴,所以如果没有亲属或者朋友帮忙的话,他可能会饥渴而死。

对犯有通奸罪的和尚,会使用一种比枷号更重的刑罚。B.皮卡特在他的著作《法事》中写道,寺庙用烧红的铁棍在犯人的颈部穿一个洞,再穿一根长铁链子。然后把他剥到只剩内衣甚至剥光,由另一个和尚牵着他在大街上乞讨。每当他想要用手托起铁链子以减轻痛苦时,另一个和尚就会用鞭子抽他。这种刑罚要一直持续到犯人为他所在寺庙乞讨到足够的善款,以赎回他的罪行。

甚至到20世纪,中国的犯人还要受枷号刑。每天都要戴着锁在脖子上的沉重木板游街示众。因为枷号要戴长达一个月时间,所以他们不能自己吃饭,需要靠其他人的帮助才能活下去。

如果犯的是死罪,中国人一般会使用绞刑或者斩首刑。但最著名也最恐怖的死刑是凌迟或者叫“千刀万剐”。这种酷刑的残暴程度带有一定随机性。行刑人带来一个用布盖着的篮子,里面放着各种各样的小刀,每把刀上面都标着身体的一个部位。他随机拿出一把刀来,按照刀柄上所标注的身体部位开始切肉。据说,犯人的家属会贿赂行刑人,让他先拿标着“心”的那把刀,以尽快了结犯人的生命,少受折磨。

日本

日本人同样因极度残忍而闻名。几百年来,日本的司法机关都把酷刑作为从嫌疑犯和证人嘴里逼取供述的合法方式。1926年约瑟夫·朗福德编辑和修订了詹姆斯·默多克的《日本史》,该书讲到了四种不同的酷刑。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是鞭笞,被打的部位通常是大腿和臀部,使用的是把三根竹条绑在一起的特制笞杖,最多可打150下。1873年官方才废除了这一酷刑,但是朗福德写道:

我们有很多理由相信酷刑仍然存在,并且在地方警察局并不少见。特别臭名昭著的是,在朝鲜对被指控谋反的人可以肆意使用酷刑。

“二战”期间,被日本抓获的盟军战俘肯定能提供更多的近期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