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首次检验资料审查
留言日期:2023-11-01
总局领导,您好。根据TSG81_2022规程4.2.2.1项叉车检验申请的受理,申请叉车首次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均有制造单位鲜章,提供的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证书为复印件,无制造单位鲜章,使用单位没有能力鉴别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证书原证书的真实性,使用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制造单位在提供的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制造单位鲜章。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回复时间:2023-11-01
您好,叉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此无具体规定,建议采购叉车时与制造单位协商,或在合同中约定。此外,也可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有关证件信息,登陆网址:http://cnse.samr.gov.cn(跳转:http://cnse.e-cqs.cn/info-pub/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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