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列入登记目录的进口品种需要登记吗?

答:在我国境内,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进口品种也不例外。

2.问:国内多家公司进口同一个品种的种子,比如蔬菜籽粒种子,在中国直接分装,以不同的名称销售。此类品种如何进行登记管理?

答: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境外机构,申请者应该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代理企业;同一个品种只能以一个名称销售。

3.问:多年以前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在国内繁殖、推广,这类品种如何进行登记管理?

答:如果该品种已过了品种权保护期限,应该由该品种的引进单位、销售面积较大的单位或者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自愿申请登记。这类品种申请登记时,只需说明品种引进推广的相关情况,无须提交品种选育材料。

4、问:我国地方特色品种,尤其是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的作物品种,如何进行登记管理?

答:引导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自愿申请登记。登记时不需要提交品种选育材料,只需要提交品种推广应用情况。

5.问:有些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很广,但登记申请者在确定其适宜种植范围时只考虑了自己对该品种的种子销售区域,而没有考虑该品种的实际适宜种植范围,这有可能影响其他经销商对该品种的种子经营。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尽管品种登记没有独占权,但也具有排他性,一个品种只能申请登记一次。品种登记完成后,其他人也可以推广销售,推广销售种植的范围应在品种登记适宜种植范围内,否则,属于未经登记推广。如果其他种子经销商希望扩大该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可以依据试验等相关材料,与原申请者协商变更登记,扩大原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如果超范围推广,属于未经登记推广。

6.问:已有品种,其他申请者先于育种者登记怎么办,或者其他申请者换了品种名称后申请登记怎么办?

答:登记申请表有“育种者意见”一栏,除非是申请者伪造育种者意见,否则就不会存在这一问题。如果登记申请者伪造育种者意见,一经发现属实,将依照《种子法》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育种者自己申请登记。

7.问:已审定的品种登记时DUS测试的表格还需要填吗,应如何填写?怎么保证真实性和唯一性?

答:已审定品种申请登记时,申请者只需填写申请表,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并对品种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负责。品种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可以在今后通过建立DNA指纹库逐步加以解决。

8.问: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广告、推广、销售的概念分别是什么?推广与销售的区别在哪里?

答:(1)广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推广:《农业技术推广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销售:《合同法》中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为促进该行为进行的有关辅助活动,例如广告、促销、展览、服务等活动。

(2)推广与销售的区别:

(3)广告管理范围:

《广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9.问:品种登记与品种保护有什么区别?品种登记后是否就获得了保护?同一个品种如果别人抢先以别的名称申请登记了,原来的品种名称就不能用了,对吗?

答:品种保护后,品种权人拥有独占性的排他权。品种登记后,没有独占权,也没有获得保护,但也具有排他性,因为,一个品种只能由一个申请者在一个省完成品种登记,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登记的,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

同一个品种只能有一个品种名称,并且品种命名必须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品种登记后,其他人也可以推广使用,谁推广销售谁负责。但登记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名称。

10.问:申请材料中填写的试验点布局与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不一致,怎么办?

答:填写的适宜种植区域应与试验点布局相互呼应,相互支持。

11.问:对于一品多名重复申请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⑴由于申请表中含有育种者意见,“一品多名”的现象会大幅度减少。⑵如果申请者造假,可通过事后监管来解决,强化登记品种跟踪评价、验证、鉴定试验等事后监管措施。一经发现,撤销登记,并将申请者纳入黑名单。

12.问:《登记办法》中第十四条中的“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即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证明。可以是品种销售发票(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应在2017年5月1日以前)或者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比如种子管理部门,推广部门等)出具的推广应用证明。

13.问:《登记办法》中第十四条中的“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是“或者”还是“与”的关系?是否提供了“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就不需要“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

答:是“或者”的关系,2017年5月1日前生产上已经大面积种植的品种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不一定需要填写。

14.问:已审定的品种,原育种(或者申请审定)的单位已不存在了。现在,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可以与原申请审定的单位不一致吗?

答:原则上,品种登记申请者应当与原品种审定申请者一致。如原育种单位或者审定申请者已经不存在了,品种登记申请者要出具书面证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经核实情况,并得到该品种选育参与者的相关证明意见,可同意新的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

15.问:《种子法》规定,应当登记的品种未经登记的,不能广告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列入第一批登记名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由原先的审定作物变为登记作物了,在2017年5月1日以后未申请登记,是否就不能广告和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了?

答: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尚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可以按照省里出台的管理办法进行品种管理工作。

由审定作物变为登记作物的品种,种子管理部门要引导有关单位完成品种登记。在过渡期内,已审定的品种在申请品种登记前,可以在市场上推广销售,但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过渡期后,所有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16.问:种子样品检疫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有检疫对象的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者在寄送种子样品时要提交种子(种苗)检疫证明。种子样品接收单位应将收到的种子(种苗)与种子库(圃)原有的种质资源隔离分开保存,以确保种质资源的安全。

17.问:已获品种权保护或者已申请品种权保护且已受理的品种,以及已审定的品种,种子样品如何提交?

答:如果已提交种子样品了,就不必重复提交样品,但必须出具已提交种子样品的证明材料,确认样品存放的地点。如果没有提交样品的品种,申请者要按要求提交种子样品。一个品种只需提交一次种子样品,保留一份种子样品。

18.问:列入登记目录的已审定品种,已经退出市场,或者被撤销审定,能否申请品种登记?

答:不可以,退出市场或者被撤销的品种存在严重缺陷或者有违法行为,继续推广销售不利于种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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