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是国际科技界认可卓越研究贡献者、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渠道。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拓展、奖励主体和类型日益多元、影响力逐渐增强。相对政府科技奖,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突出社会激励功能、坚持学术引领与价值引领相结合、重视社会联结作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覆盖面与协调性、国际影响力等方面亟待改进。面向未来应从坚持守正激励、鼓励多元投入、加强统筹管理、规范评审与监督、强化品牌战略等方面完善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评价改革,“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1]。通过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褒奖和肯定,能够有效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我国基本形成以政府科技奖为主体,社会力量科技奖为重要补充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社会力量科技奖是由非国家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全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2]。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更好发挥科技奖励特别是社会力量科技奖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科技强国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的重要课题。本文评述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发展概况和特点,总结借鉴发达国家社会力量科技奖的经验,分析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主要问题,提出有关对策建议。
1 全景扫描: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发展历程和概况
1.1 社会力量科技奖经由探索启动到规范化发展的历程
制度化社会力量奖励在国外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经过200多年的历程,已发展较为成熟,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社会力量科技奖已经在其整个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相比之下,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起步较晚。中国近代科技奖励制度发端于清末民初,伴随“西学东渐”“科学救国”等社会运动而发展,1915年由中国留美学生发起成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现代科技社团“中国科学社”,该社专门设立了“北平社友地质学及考古学奖金”“生物学纪念奖金”“爱迪生物理学奖金”等鼓励青年进行科学研究。然而由于历史原因直到新中国建立之前,中国尚未完成科技建制化历程,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科技奖励制度[3]。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科技奖励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由于彼时经济社会历史发展条件不足,社会力量科技奖发展有限,直到改革开放前全国性科技奖几乎还都是国家或政府级奖励。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在探索中逐渐发展起来,1983年中国化学会设立“中国化学会青年化学奖”,是新中国首个社会力量设奖。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对于科技人才奖励的指导意见[4],随后社会团体设立的科技奖开始增多,如1986年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立了“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1987年中国物理学会先后设立了“胡刚复物理奖”“饶毓泰物理奖”“叶企孙物理奖”“吴有训物理奖”等。
进入90年代,国家全面推进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日趋活跃。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认可了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法律地位,允许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基金[5],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法颁布极大促进了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发展,海内外社会力量纷纷捐资设立科技奖励,如1994年由香港爱国企业家设立的“何梁何利基金奖”是其中杰出代表。1999年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随后的三次修订条例中,均提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并对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规范发展提出指导意见[6]。特别是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在各界努力下全面开展。2000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奖励办”)开始受理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科技奖登记申请,在此时期,许多原由国家部委设立的科技奖经过精简后以科技社团设奖的形式延续下来,如“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改为中国农学会的“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住建部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改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科技创新置于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中央在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同时,更加重视发挥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并引导其健康发展,是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2013年,国务院出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取消了审批社会力量设奖登记项目的工作,意味着我国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转为服务型管理方式[7],社会力量设奖更为便利。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2017年,科技部发布了有关指导意见,对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有序发展起了推动作用[8]。2023年3月,为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科技部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引导扶持培育社会力量科技奖品牌,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9]。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尊重科技和人才的社会氛围、科技政策扶持等为社会力量科技奖健康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发展动力。
1.2 社会力量科技奖在规模、结构和影响力方面取得突破
近年来,社会力量科技奖得到党和政府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引导监督,设奖和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不断规范化,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奖励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数量增长较快、规模扩大。目前“国家奖励办”官方网站公布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显示,我国准予登记和报告的社会科技奖励已达到322项,并且尚在运行的有297项[10]。在21世纪的前20年间,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增加了200多项,每年新增约数十项,社会力量科技奖快速发展,涌现一批具有较高社会认知度的社会奖励,如“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未来科学大奖”“科学探索奖”等。
社会力量科技奖的主体和类型多元化。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设奖主体包括行业学会和协会、基金会、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及个人。其中,一级行业学会和协会设奖是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主导力量,在社会力量科技奖项中占比近70%;基金会设奖占比约11.8%,企业设奖占比约10.1%,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占比约9%(作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公布的社会科技奖励目录整理得到)。从奖励手段来看,社会力量科技奖是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除了给获奖者颁发证书或奖章之外通常还有一定奖金,尤其一些企业设立科技奖的奖金较高,奖项的社会知名度较大。如“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的奖金为100万港元[11];“未来科学大奖”的奖金高达100万美元,并且该奖在流程、监管、评审、奖金等各方面对标“诺贝尔奖”,期望成为“中国的诺贝尔奖”[12]。从奖励范围来看,社会力量科技奖以某个学科领域的专项奖为主,包括数学、物理学、医学、农学、地球科学、信息科学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奖励,如“陈省身数学奖”“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云计算中心科技奖”等;也有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社会科技奖,如“产学合作与促进奖”“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等,实现对科技创新活动各环节的基本覆盖。
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影响力和声誉日隆。经过多年发展,社会力量设奖在吸引和奖励科研人员、举荐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基础作用日益得到政府部门认可。社会力量设奖机构获得国家科技奖提名资格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奖励办提名国家三大科学技术奖项目。2020年,共有55项社会力量设奖单位提名的项目最终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占全部获奖总数的约26%。其中,技术发明奖17项,占全部技术发明奖获奖总数的约39%;科技进步奖38项,占全部科技进步奖获奖总数的约31%,社会力量设奖单位提名获奖项目已经成为国家奖获奖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3]。此外,部分社会力量科技奖项在国际化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如2013年,我国生物物理学研究领域最高荣誉的“贝时璋奖”特别增设了“贝时璋国际奖”,每年举办一届,以奖励对中国生物物理学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国际知名科学家;2016年,中国建筑学会与国际建筑师协会合作完善“梁思成建筑奖”,调整后,成为我国首个由国际行业权威组织认定和支持的国际大奖。这些奖励的国际化实践对于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科学研究发展的关注,提升我国相关学科领域的国际影响力,促进国内学者与国际知名科研团队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1.3 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激励导向、学术与价值引领和社会联结功能
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在发展过程中彰显了鲜明的特色。
注重发挥激励导向作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以政府科技奖为主导,政府科技奖励侧重引导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社会力量科技奖更加注重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力和潜力。在奖励评审上,政府科技奖倾向于对科研人员既往成就的事后评价或终身成就奖,给予获奖者某种称号的荣誉性奖励,一般不对人才的未来潜力进行预测性奖励。在奖励对象上,政府科技奖以奖励项目为主,较少对科研人员个人进行奖励,特别是对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面向全球的奖项更为少见。相比之下,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涵盖面更广、更显示出领域特色,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以弥补政府科技奖在事中评价、人物设奖、专业设奖、潜力奖、基层设奖等方面的不足,激发多主体参与科技设奖的积极性,激励各类人才科技创新。如中国计算机学会设立了“CCF王选奖”“CCF夏培肃奖”等13项科技奖,表彰在计算机科学、技术、工程、教育及产业化等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团队,奖励对象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领域的科研人员、教育工作者、企业家、工程师和大学生等多个群体[14]。又如,2022年腾讯公司推出了“新基石研究员项目”,计划长期稳定地支持一批杰出科学家开展基础研究,该项目强调“选人不选项目”,关注科学家的未来潜力和鼓励自由探索[15]。
坚持学术引领与价值引领相结合。全国性的一级学会、行业协会等科技社团组织是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重要主体。各类科技社团除了致力于引领和推进本学科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发展之外,还承担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的使命。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强调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学术引领与价值引领相结合。如中国计算机学会的科技奖励以“责任、创新、奉献”为宗旨,充分发挥学术评价作用,奖励对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注重面向该领域的基础研究人员、青年、女性、工程技术专家和大学生等设奖,促进领域全谱系人才队伍建设。又如“高士其科普奖”以传播、弘扬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为宗旨,设立一系列科学奖项,激励和鼓舞青少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同时也配合我国素质教育检验青少年科学创新成果。在新形势下,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等,树立坚持学术民主、鼓励自由探索的风气,营造尊重知识人才、尊重劳动创造的社会氛围,团结引领、联系服务科技人才,更好发挥服务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重视发挥社会联结功能。我国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大都在改革开放之后发展和兴起,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是重要使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设奖、评选、颁奖和宣传推广等过程中,有利于加强各类社会力量与科技界的联系和互动。如“中国青年科技奖”已成为中国科协等群团组织联系和服务科技工作者的重要渠道之一。中国科协还通过加强科技人才成长全链条发展的创新机制,广泛搭建交流合作、协同创新的平台,为获奖者进一步成长成才奠定坚实基础。如推荐获奖者担任中国科协重要职务,邀请获奖者参加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专题研修班、国情研修班,举荐获奖者入选重大人才计划、参评两院院士,邀请获奖者参加各类高水平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等。另一方面,开展国际科技奖励活动有利于加强同国际科技组织和国际知名科学家的联系,促进国际科技交流。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联系科技界与其他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
2 他山之石:国外社会力量科技奖的主要经验
西方国家的社会力量科技奖与其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环境、科技发展阶段等因素密切相关,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2.1 以私人或私营机构设奖为主,资金来源充足且奖励力度较大
在欧美国家,政府部门对科技奖励的设奖主体没有硬性资质要求,设奖主体可以是基金机构、科技社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营利机构等,在宽松的发展环境下,各类科技奖项层出不穷。从奖项设置分工来看,发达国家的政府科技奖励更重视精神奖励,侧重于奖励成果的社会效应;社会力量科技奖则更加多样性和个性化,设立主体以科技社团、私人企业家、基金会等为主,社会捐赠和企业家投资支持是主要的经费来源。从奖励力度来看,社会力量奖项相比政府奖的奖金规模更为可观。如诺贝尔奖在物理学、生理学或医学、化学、经济学和文学等领域是世界科学界当之无愧的“桂冠”,其由诺贝尔基金会资助,奖金不断增加,目前已超100万美元[16]。美国计算机协会设立的被称为“计算机界诺贝尔奖”的“图灵奖”,目前由Google公司赞助,奖金为100万美元[17]。日本的稻盛和夫基金会设立的国际科技奖“京都奖”,表彰在科学、技术、思想、艺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人,获奖者将得到1亿日元奖金[18]。发达国家社会力量科技奖大都设有独立的基金机构,得益于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和有效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为奖项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2.2 以成果的先进性为导向,注重奖励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从奖项的遴选标准和范围来看,国外社会力量科技奖侧重奖励对某领域或人类科学进步事业做了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评审标准以候选人成果的突破性、前沿性、影响力等为主,提名和推荐的候选人往往不受国籍、性别、年龄和信仰等限制,因此国外社会力量设奖的国际性奖项数量较多,影响力较广。如美国物理学会设立了70多项科学技术奖,其中,有29项是不限提名候选人国籍的国际性奖项,占美国物理学会所设立科技奖总数的近40%[19]。从奖励定位来看,国外社会力量科技奖重视对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贡献。一些顶级的国际奖项强调对青年科技人才和早期职业生涯工作的奖励,如数学领域的“菲尔兹奖”、有“小诺贝尔经济奖”之称的“克拉克奖”等均奖励40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
2.3 强调科学共同体深度参与,追求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外各类社会力量科技奖在提名、推荐、评审过程中,强调来自科学共同体特别是学术权威的参与和发挥作用。多数奖项需要同行以个人名义推荐,并成立独立的评选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多由世界各国杰出的科学家组成。如“东京奖”每年会向世界各国的学者、科学家发函,委托推荐该领域授奖的候选人。生物医学领域的“拉斯克奖”,要求提名专家除了推荐一位候选人外,还要考虑其他有资格获得此奖项的科学家,没有同时提名其他科学家的提案将被退回。提名和评审职能由学术共同体来履行,整个过程严格保密,不存在利益关系,一些奖项坚持“宁缺勿滥”的态度,如“拉斯克奖”的评选委员会一旦认为成果不达标就不予奖励[20]。充分利用同行评议等科学共同体的内在机制,促进奖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4 重视广泛宣传推广,吸引社会关注和扩大社会影响
发达国家社会力量科技奖注重奖项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如选择特定的日期来设立奖项,突出奖项的存在感;选择国庆日等重要日期颁奖,吸引更多关注;举行盛大的颁奖典礼,邀请国家领导人、皇室成员、重要组织领袖和知名专家等为获奖人颁奖等,增强获奖者的荣誉感等[21]。此外,欧美国家科技社团及其设立的基金会也很重视筹资宣传和捐赠收入管理,设立明确筹资目标,及时公开支出信息,并通过冠名奖项及资助项目、在年度报告和官网上宣传等方式,使捐赠人能够赢得好的声誉,调动社会各界捐赠的积极性。有的科技社团还会为捐赠资金“配捐”,如美国光学基金会规定,会众及企业向基金会的每笔捐赠,学会都将进行等额配捐。此外,设立奖项的科技社团在提名阶段也都会在自身网站、领域相关学术期刊登载消息,并邀请国际知名机构、大学等的网站转载转发,而颁奖仪式往往结合学术年会、讲座、论坛等,与知名机构、著名大学联合举办系列宣传推广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国际学术界和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通过国际奖项的“软宣传”,能够使本国优秀科学家及其所研究的成果得以被外界快速了解,提高奖项的国际社会认知度。
3 发展反思: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主要困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起步较晚、数量较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奖项尚在发展中,存在问题需要在探索中逐步解决和完善。
3.1 社会力量科技奖总体较为薄弱,发展资源不足
总体上,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数量较少、规模偏小,与建设科技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定位不相适应。社会力量科技奖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占比约10%左右,远低于国外的90%的占比[22]。具有直接推荐国家奖资格的科技社团数量依然偏少,据统计目前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有210余家,但是具备推荐国家科技奖励资格的全国学会只有70家左右[23]。从奖励规模来看,由一个专业协会/学会设立一个或数个奖项的情况较多,相比之下国外社会力量设奖的层次更多、规模更大。如美国化学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多达102项;美国物理学会设立的各类科技奖励有79项,涵盖了科学研究奖、服务和教学奖、早期职业生涯奖、奖学金、学位论文工作奖等多种类型,包括了对科研工作者中的女性、青年、少数族裔、研究生等众多群体的支持。从奖励周期和奖励强度来看,国外社会力量科技奖中奖励周期为一年的占比超70%,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周期多为一年(占比57%)和两年(占比40%)[24],大部分社会科技奖的奖金在5万以下,还有部分社会力量科技奖没有奖金。由于行业学会或协会的奖励经费来源渠道较窄,很大程度上依赖社会和企业捐赠、会员会费等,但是目前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缺乏有效激励,导致筹资额度有限。企业捐赠和投资不足,由企业和个人设奖的数量仅占约10%,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发展面临资源瓶颈。
3.2 奖励覆盖不全,奖项的平衡性协调性有待加强
从奖励对象来看,许多社会力量科技奖偏重荣誉奖或终身成就性的奖励,获奖者多为资深科学家,或多次获得相关科技奖项的科研人员,“马太效应”显著。相比之下,面向中青年科研人员的设奖不足,面向从事科普工作的科技人才和青少年的科技奖励也不多[25]。从奖项定位来看,一些奖项的定位不够清晰,不同奖项之间缺乏统筹,导致重复获奖。从奖励范围上看,现有奖项以奖励重大工程项目和技术进步为多,奖励基础研究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占比相对较少;奖励偏重技术的历史贡献、轻成果的前沿成绩,面向某些关键核心领域的奖项比较缺乏,如有关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发展和健康发展领域等,并且对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有所忽视。从区域分布来看,现已有奖项较为集中在东部地区,对于区域创新和科普工作方面的奖励不足,尤其是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较少开展社会力量科技奖工作,一线科技人员和基层单位等较难入围。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新征程上,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同等重要,社会力量科技奖在科普方面的分布失衡,不利于全社会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
3.3 科技界认可度不高,国际影响力有待提升
由于社会力量科技奖各类设奖主体的动机多元,部分奖项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奖项定位不清、重复设奖、评审过程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不足等问题[26-27],影响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公信力。此外,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报道和宣传大都限于专业学科或行业领域内部,传播范围有限。加上政府科技奖对于科研人员的派生待遇优势,我国社会力量科技奖的认可度远不及政府科技奖,对科研人员的吸引力有限,科研人员申报社会科技奖的意愿不高。在国际影响方面,我国社会力量设立国际性科技奖励起步较晚,规模和影响力较小。从国际性科技奖的设立主体看,目前仅部分科技社团所设科技奖的评选扩大至国际范围,如2001年中华医学会的“中华医学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005年中国计算机学会设立的“海外杰出贡献奖”,2015年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的“岐黄国际奖”等[17]。科研机构、基金会、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均尚未设立国际性奖项,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知名社会力量科技奖项。
4 探索超越: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科技奖健康发展的建议
围绕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锚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推进社会力量科技奖高质量发展,是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新征程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支持全面创新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
4.1 坚持守正激励,强化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
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奖励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要求,围绕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
革,着力健全政府奖和社会奖功能互补、有机协调的国家科技荣誉制度体系。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坚守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不断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构建符合创新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科技治理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科情的中国特色社会力量科技奖制度体系,为更好支撑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大动力。
4.2 鼓励多元投入,扩充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数量和规模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科技社团在出版、会服、捐赠、会费、投资等方面的收益权限,允许有条件的科技社团通过建立独立的社团法人基金会等方式解决奖励资金问题。如欧美大多数科技社团专门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基金机构,通过“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运作模式,将捐赠收入的本金用于投资以实现收益增长,确保奖励经费。研究完善和落实落细对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免税捐赠、减税优惠等政策举措,鼓励和引导民间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力量科技奖励领域。重视筹资宣传和捐赠收入管理,通过冠名奖项、冠名颁奖典礼、提供优惠的科技咨询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于大额捐资企业等机构的宣传,调动社会力量捐赠设奖的积极性。
4.3 加强统筹管理,强化社会力量科技奖的激励效能
统筹好政府科技奖与社会力量科技奖的领域布局,围绕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进行立项,并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动态变化及时调整,优化设立程序,减少重复性设奖。聚焦“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支持社会力量科技奖更多投入在政府奖覆盖不到、覆盖不全、覆盖不了的领域。鼓励社会力量科技奖面向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面向科普事业和科普产业等设奖。引导科技人才攻坚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抢占全球科技竞争制高点;强化对基础研究领域“安、专、迷”者的长期激励,鼓励研究人员看准方向、“十年磨一剑”;实施更多“雪中送炭式”的奖励,帮助青年科技人才稳定职业预期,克服影响职业起步的“静摩擦力”,尽快崭露头角、脱颖而出;针对一些因生育、照顾子女而暂时中断科研的女性科研人员,应予以政策倾斜,支持她们回归科研;引导和动员更多社会力量、慈善力量设立相关奖项,把第三次分配引向科普,通过社会力量设奖,鼓励科普工作者、科技志愿者投向到科普为民的实践。
4.4 规范评审与监督,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公信力
在立法和监管层面,研究制定《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法》,提高立法层级,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机制,规范运行。完善全过程监管服务,强调对承办社会科技奖的机构实施基于信任的监督约束,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对于管理规范、办奖质量高的社会力量科技奖,适当择优增加国家科技奖励的推荐单位和推荐指标。在奖励评审中,对于奖项的候选人更多采用专家提名形式,要求参与提名的专家需要对候选人的贡献足够熟悉。在奖励评价上,改变以事后评价为主,逐渐向前端评价延伸,注重对于面向科技前沿、实现原始创新、人才未来潜力进行奖励。
4.5 强化品牌战略,扩大社会力量科技奖的影响力
构建社会力量科技奖与政府科技奖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科技奖励体系,在政府和科研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之中给予充分认可,积极纳入社会力量科技奖。加大社会力量科技奖推荐国家级科技奖的力度,在派生待遇上与政府科技奖一视同仁,交由获奖者所在单位自主决定。鼓励和支持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参与国际著名奖项的评选活动,加强与国际科学界的联络与交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设立国际奖,在奖项设立与管理、资金运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指导,定位国际科学界发展热点,引入海外专家评审成员,面向全球吸引优秀科学家推选等。此外,要重视奖励宣传,扩大奖励的社会影响力。通过举行学术会议及讲座、跟踪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奖项的奖前和奖后宣传,同时利用权威媒体、网络媒体资源等以联合颁奖仪式等方式扩大宣传和影响力;加强在国际公开场合的宣传推广力度,创新话语体系和叙事方式,加强国内国际传播,提升奖项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增强社会力量设奖的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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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善超、石磊、梁春晓*,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责任编辑:李琦;校对:李颂、李琦
本文原载于《今日科苑》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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