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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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律师解答:

1、自认人应当合格。根据自认主体的不同,自认可以分为本人的自认、代理人的自认和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2、自认的对象应当是依法可以自认的、对自认人不利的实体事实。

3、自认的内容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一致。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4、应当在法定诉讼阶段以法定方式向本案审理法官作出。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律师补充: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卢卫卫律师简介

卢卫卫律师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目前担任南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已超过10年,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卢律师始终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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