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第四批)

2023年,嘉峪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执法办案优势效应,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查处嘉峪关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6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接到举报,位于嘉峪关市锦尚公寓南侧的电梯已坏,无人维修,且电梯内无任何检验标识,要求查处。执法人员于当日核实举报线索,被举报地点位于嘉峪关市金港南路3519-3号,房屋内设有电梯1部,该部电梯正常运转,电梯内无电梯使用标识牌,无安全检验合格牌,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牌。现场工作人员不能提供电梯检验合格资料并承认该部电梯没有检验。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部电梯进行查封,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调查,嘉峪关市金港南路3519-3号房屋是2017年由嘉峪关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承建,该房屋内设有曳引式客梯1部,涉案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是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日期是2017年7月24日。由于房子没有销售出去,该部客梯没有使用,一直处于报停状态。该部电梯没有办理移交手续,实际使用单位是嘉峪关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准备启用该处房屋,该部电梯开始使用,使用前未对该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检验,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整改,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电梯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载具,但超期未检电梯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的安全运行关乎人民的生命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不得使用。同时 电梯使用单位要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报检验,避免检验不及时导致设备超期,严禁超期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案例二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查处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92号车用汽油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92号车用汽油的经营行为,作出罚款44640元,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GJ2023-1270)等材料,随即送达当事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明确告知该加油站工作人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提出申请复检的相关事项,该加油站负责人未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甲醇含量超标。抽样批量为6000升,单价7.44元/升。该批次92号车用汽油已销售完,涉案货值40860元,违法所得37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原因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乘用车数量逐年递增,车用油可以说是用车最大的一部分开支,所以很多车主会选择一些便宜的油品,以降低用车成本。一旦加入不合格的汽油,虽然短时间内不会对车造成影响,但随着劣质汽油使用时间的增加,车辆就会出现故障。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管,大力净化油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坤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坤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和其它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联合制定《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操纵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收费市场价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过共同商议,制定了《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服务公约》,内容有各检测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报备的收费标准及违反公约降价收费的惩罚措施,并附有《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参加了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机动车防污减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参与对《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讨论,同意统一调价,和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共同形成了《关于调整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对多项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上调,其中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涨幅达43.75%。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9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我局开展调查后,当事人于2月8日联合其它6家公司发文,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2023年3月1日起,主动恢复原收费标准,并对价格调整期间收费差价进行了清退。当事人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参与制定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文件,恢复了原收费标准,对多收检测费及时清退,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执法人员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和其它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联合制定《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操纵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收费市场价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过共同商议,制定了《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服务公约》,内容有各检测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报备的收费标准及违反公约降价收费的惩罚措施,并附有《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参加了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机动车防污减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参与对《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讨论,同意统一调价,和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共同形成了《关于调整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对多项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上调,其中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涨幅达43.75%。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9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我局开展调查后,当事人于2月8日联合其它6家公司发文,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2023年3月1日起,主动恢复原收费标准,并对价格调整期间收费差价进行了清退。当事人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参与制定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文件,恢复了原收费标准,对多收检测费及时清退,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执法人员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和其它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联合制定《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操纵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收费市场价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过共同商议,制定了《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服务公约》,内容有各检测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报备的收费标准及违反公约降价收费的惩罚措施,并附有《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参加了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机动车防污减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参与对《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讨论,同意统一调价,和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共同形成了《关于调整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对多项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上调,其中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涨幅达43.75%。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9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我局开展调查后,当事人于2月8日联合其它6家公司发文,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2023年3月1日起,主动恢复原收费标准,并对价格调整期间收费差价进行了清退。当事人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参与制定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文件,恢复了原收费标准,对多收检测费及时清退,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华谊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华谊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3日,执法人员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和其它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联合制定《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操纵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收费市场价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过共同商议,制定了《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服务公约》,内容有各检测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报备的收费标准及违反公约降价收费的惩罚措施,并附有《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参加了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机动车防污减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参与对《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讨论,同意统一调价,和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共同形成了《关于调整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对多项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上调,其中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涨幅达43.75%。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9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我局开展调查后,当事人于2月8日联合其它6家公司发文,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2023年3月1日起,主动恢复原收费标准,并对价格调整期间收费差价进行了清退。当事人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参与制定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文件,恢复了原收费标准,对多收检测费及时清退,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和其它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联合制定《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操纵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收费市场价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过共同商议,制定了《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服务公约》,内容有各检测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报备的收费标准及违反公约降价收费的惩罚措施,并附有《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参加了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机动车防污减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参与对《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讨论,同意统一调价,和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共同形成了《关于调整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对多项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上调,其中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涨幅达43.75%。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9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我局开展调查后,当事人于2月8日联合其它6家公司发文,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2023年3月1日起,主动恢复原收费标准,并对价格调整期间收费差价进行了清退。当事人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参与制定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文件,恢复了原收费标准,对多收检测费及时清退,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嘉峪关百瑞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峪关百瑞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执法人员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和其它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联合制定《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操纵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收费市场价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过共同商议,制定了《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服务公约》,内容有各检测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报备的收费标准及违反公约降价收费的惩罚措施,并附有《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参加了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机动车防污减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参与对《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讨论,同意统一调价,和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共同形成了《关于调整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对多项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上调,其中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涨幅达43.75%。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9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我局开展调查后,当事人于2月8日联合其它6家公司发文,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2023年3月1日起,主动恢复原收费标准,并对价格调整期间收费差价进行了清退。当事人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未收取费用,案发后参与制定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文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甘肃富瑞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富瑞豪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6日,执法人员开展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有和其它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联合制定《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的行为,涉嫌操纵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收费市场价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过共同商议,制定了《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服务公约》,内容有各检测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报备的收费标准及违反公约降价收费的惩罚措施,并附有《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参加了甘肃省机动车环保检测行业协会机动车防污减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参与对《嘉峪关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讨论,同意统一调价,和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共同形成了《关于调整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对多项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上调,其中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涨幅达43.75%。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9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嘉峪关市机动车检测行业收费标准》。我局开展调查后,当事人于2月8日联合其它6家公司发文,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2023年3月1日起,主动恢复原收费标准,并对价格调整期间收费差价进行了清退。当事人和我市其它6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串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未收取费用,案发后参与制定停止执行新收费标准的文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案件均为价格违法案件,机动车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机动车检测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调整价格的行为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所允许并受到保护的,但全市机动车检测公司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商定价格,属于典型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必定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其目的是回避竞争对定价行为的约束,其违法后果是直接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我局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积极构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杨海琴参加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海琴参加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7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我局收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杨海琴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函》,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将案件移送我局,建议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经调查,2022年4月当事人杨海琴经微信好友介绍,注册“茗昇科贸”手机app,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在“茗昇科贸”手机app上购买虚拟茶籽,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当事人经他人利诱参与该网络传销活动,投资28680元,并发展下线,获取经济利益,经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鉴定,当事人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益1797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传销的本质是欺诈行为,以牟取非法利益骗取财物,组织和参与传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传销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源:嘉峪关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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