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晚,一网友公布视频举报江苏省溧阳市副市长张某与原单位女同事暧昧,事情泄露后逼迫原配离婚。
视频中的女子手持身份证并配文,“本人顾敏琪,中共党员,江苏常州市级机关文职人员。现实名举报前夫张涛(中共党员,现任溧阳市副市长)私生活言行失当,提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消息迅速冲上热搜。
副市长与女同事暧昧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的。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副市长的形象,也会影响整个政府的形象,并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一旦该消息属实,张副市长会付出怎样的代价呢?
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峻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要严于国法。
也就是说,如果情况属实,无论是张副市长还是他那位在组织部门工作的“女友”都将受到严惩,如果属于保养关系,副市长恐怕就要当不成了。进一步说,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如果发觉张副市长与原单位女同事有权色交易,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反对这种行为,并呼吁所有公职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保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更不得与异性发生暧昧关系。同时,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治理,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公职人员的行为合法合规。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他的前妻顾敏琪诬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峻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新消息,11月2日下午,溧阳市委有关部门回复网上舆论时称,相关部门正在做进一步的核实。张副市长与原单位女同事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且不慌着下结论,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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