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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辽宁省抚顺市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在体育课短跑后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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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后,学生家长质疑学校对孩子的死亡施救不力,负有责任。

孩子家长认为:

因为自己7岁多的女儿平时身体状况良好,也没有疾病史。

而校方在未让孩子热身的情况下就组织孩子进行50米短跑。

这样的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而且事发之后没有能够进行有效处置,因此耽误了女儿抢救的黄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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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这样的事情,7岁的小女孩儿就这样没了,确实令人痛心、惋惜。

接下来关于事情责任的认定,双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我们在此不多做评论。

但就此类事情而言,是不是责任都在学校呢?

7岁的孩子进行50米测试,会有多大风险呢?

对正常人而言,跑50米猝死的后果,真的并不是可以预见的。

女孩儿倒地之后,那4分钟确实是救命的黄金时间,如果没有错过,说不定还能救一救孩子。

这时候老师并没有用最有效的方法救治,说明老师在应对突发事件上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

这一点确实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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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学校是不是因此就一定要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是教育机构,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有没有义务必须学会医疗应急?

这个问题值得讨论,但并不能想当然就认定老师教书育人的同时,还必须具有救死扶伤的应急能力。

如果动辄都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和老师,必然会引发更为消极的后果:

老师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尽量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降低活动强度,放宽体育训练要求。

那么,我们体育教学的目的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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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出现了很令人担忧的情况:

很多中小学为了避免发生风险,课间时间也不让学生出教室活动,这样就降低了很多不可控的风险。

但这样的“圈养法”真的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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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曾经给我讲过一个例子,可能不太恰当,但可以作为参考。

以前医院里的医生不给病人全面检查就治疗,但出了问题之后,病人家属就想办法要闹一闹。

你不全面检查就贸然动手医治,你就得对此负责。

于是,后来医生就变得“聪明”起来,只要病人住院就一定全面检查一下,避免存在盲区,尽可能减少自己承担风险的可能。

这个道理,是不是有相似之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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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没了,很能理解父母的痛苦。

但就目前家长认定学校负责的理由来说,能不能站得住脚呢?

我们希望能看到最终公平合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