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蔡晓科
一、案例简介
2022年7月,刘某亮通过利用其家人的微信账号租用了属于甲租赁公司在本县公共区域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刘某亮在行驶过程中,并未注意避让正在公园游玩的行人,将年仅4岁的周某撞倒,因而受伤住院。期间,周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44133.06元。另查明,甲租赁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周某家属诉至东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亮父母,甲租赁公司,丙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共14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刘某亮的监护人未对刘某亮进行行为与安全教育,与这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联系。其次,13周岁的刘某亮能独自完成租车的整个流程,说明甲租赁公司在共享电单车的使用流程设计与管理上存在瑕疵,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此外,甲租赁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签订的协议载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载明保险车辆上的驾驶人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龄须为16(含)~65(含)周岁之间,非该年龄段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事故发生时,刘某亮只有12周岁,既不是协议约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共享电单车的合法使用者。因此,对周某受到的损失,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亮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甲租赁公司赔偿11万元。
三、律师答疑
问题一:使用共享单车有年龄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使用共享单车法律上是有年龄限制的,可以分为几种情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自行车,但不得载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
问题二: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受伤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可综合以下情形分析:
1、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未成年人13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是否履行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共享单车公司是否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共享单车的质量是否合格。
共享单车企业将单车投放于地铁、道路等公共场所供用户骑行,加剧了公共场所的社会风险系数,是风险的开启者。其次,用户与共享单车之企业之间成立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共享单车企业从收取的租金中获得盈利,并从用户缴纳的定金中获得期限利益,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切实通过注册审核制度、锁具设计、单车安全设计等途径减轻共享单车骑行、停放过程中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上述案件中,刘某亮尚未满16周岁,不能够骑行电动车,其监护人未能良好的履行监护义务,共享单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均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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