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必须等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吗?
不一定。
1.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比如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2.被告起诉离婚,也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二、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后再起诉,一定能判离婚吗?
不一定。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起诉,是一个程序问题。
第一次判决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必须判离婚,是一个实体问题。
简单来说,六个月后起诉,立案没问题,但是能不能判离婚,不一定。
1.第二次起诉,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证明本案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可以直接判离婚。
如果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婚,说明被告不同意离婚,或者原告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第二次起诉,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或者原告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比如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2.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但是被告同意离婚,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3.既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也不同意离婚,那么,即便第二次起诉立案了,法院也会判决不准离婚。立案成功,不等于一定判决离婚。
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分居满一年再起诉,一定能判离婚吗?
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两次诉讼+分居满一年”,必须判决离婚,这个规定是用来限制法院,专门解决久调不离、久判不离问题。
分居满一年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从文义解释和实务操作来看,一般从第一次判决生效时起,至第二次向法院立案时止。分居不满一年,法院依然可以不判决离婚。
如果第一次判决生效时起,至第二次向法院立案时止,分居时间不满一年,但是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分居时间满一年,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这个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但是从实务来看,法官一般比较谨慎,时间卡点严格,即便诉讼过程中,分居达到了一年的标准,只要第二次立案时,分居时间不满一年,法院也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我遇到过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心切,六个月期限刚到,马上起诉离婚,法官认为第二次立案和第一次判决生效之间分居时间不足一年,要求原告撤诉,否则判决不准离婚。
不过,对于被告有重大疾病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不管分居时间满一年还是二年,想要判决离婚都很难。
四、总结
1.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被告起诉,不受六个月限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2.第一次判决生效时起,至第二次向法院立案时止,分居时间不满一年,需要分情况:
(1)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2)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是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我代理过的案件中,很多都是被告认为反正已经第二次起诉了,拖延必要性不大,同意离婚。法院不再着重审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3)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3.第一次判决生效时起,至第二次向法院立案时止,分居满一年,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五、实务要点
1.如果有证明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被告同意离婚,六个月以后可以尽快再次起诉。
2.如果没有任何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单纯靠法律程序离婚,得看当事人具体情况:
(1)不在乎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着急离婚,不用等分居满一年,只要程序上间隔六个月,就可以再次起诉。有可能第二次诉讼时,被告同意离婚,碰运气,白赚六个月。诉讼本就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2)想要一步到位,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再起诉,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3.被告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管分居时间满一年还是二年,想要达到离婚目的都很难,不管从执业风险、工作量时间成本来看,建议慎接此类案件。
六、心得体会
当事人来找我咨询“该不该离婚”,我会首先告诉当事人,“决定权在你”。但是,一般不建议“拖字诀”,婚姻该离就离,财产该分就分。
1.从诉讼成本角度,多一次诉讼,就多一次诉讼成本。这个成本包括律师费、时间、精力等。当然,第一次应诉,也可以不请律师,只是难免应对诉讼程序的陌生、慌乱和手足无措。
2.从婚姻财产角度,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收入的一方,拖延不离婚,只是替对方赚钱。无收入的一方,企图通过拖延一两年多分财产,杯水车薪。
3.从精神心理角度,离婚耗费心神,拖字诀,无非杀敌一万、自损三千。耗费的精力心血,皆徒劳错付。只是当局者迷,看不破,需要旁观者点破。既然婚姻是苦海,何不好聚好散,早日解脱,还彼此自由。“我拖死你”,拖死“你”,“我”又能得到什么呢?精神的满足?这种价值观,有点扭曲。
4.从婚姻观念角度,离婚率居高不下,七年之痒变为两三年之痒,说明现代人崇尚自我,个性解放,追求精神独立、经济独立,过得不好就离婚,没必要委托求全。
5.从儿童心理角度,孩子的成长,取决于拥有完整、健全、高尚人格的父母。家庭形式上的完整,对孩子成长无益。“为了孩子,我不离婚”,只是一厢情愿的自我感动罢了。如果夫妻一方,为了孩子,选择隐忍,那么,痛苦、委屈、仇恨、压抑将弥漫在家庭的每一个角落,终将成为孩子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拖字诀并非毫无意义,它可能是“我想要更多”的筹码。既然是“我”想要更多,那就不要绑架孩子,让孩子背锅。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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