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行政审批局市场准入二科窗口迎来较多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的群众,为帮助群众知晓政策、提前准备材料,现对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的流程进行解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目前,我市共有场(厂)内机动车辆1943台,今年已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36件,办理停用、注销1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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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1.(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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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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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场内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场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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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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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场内机动车辆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注:《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编辑:张萌萌

来源:句容市行政审批局(基础分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