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的迟夙生是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连任第九届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23年11月6日,她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在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开庭前,迟夙生因在法庭拍摄了两张照片被认为违反法庭纪律,手机被扣留。

当天下午6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迟夙生要求返还手机,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在法庭内昏迷。一个小时后,她被送至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

2023年11月6日上午8点40分左右,距开庭还有20分钟,迟夙生抵达法庭。法庭规则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迟夙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自己拍照时庭审还没开始,没有违反法庭纪律。

11月7日下午4点多,迟夙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宣威法院院长在当天下午1点左右到医院看望她,并在3点多归还了她的手机。

事情已经解决,但这里面的问题还没有解决,那就是带手机进法庭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法〔2020〕145号):

7.规范电子设备使用,保障辅助性诉讼事务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应当细化完善携带、使用电子设备参加庭审的规定,禁止针孔式具有隐秘录音录像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对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般允许携带进入法庭,但仅限于记录、法规查询、证据展示等辅助性诉讼事务使用,并要求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将手机等设备调成静音状态且不得开启录音录像功能。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这里面有个争议,就是何谓重大敏感案件

另外,既然可以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那何必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

还有,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到底是指确有必要传播的,还是指“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

这些都是司法解释不清晰的地方,也是引发律师与法院争执的主要问题。

因为我几乎不做刑事辩护案件,我对刑事开庭研究不多,但我发现,有些地方,就是民事、行政案件,也要求除律师外的人员手机不得带入法庭。

我实在没有看出这又有何必要呢,而且也没有找到相应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理论上讲,法院是讲法的地方,出台、执行这样的规定自然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你自己法院造法吧?

有一次,我出庭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结果法院仍然如此行是,而对方有位是副县长兼任公安局局长,要求他的手机也要封存,我实在看不过去了,尽管他是我起诉的一方,等于我们的冤家对头,但我仍然和他说,请您把手机给我,我帮您带进法庭。

一个公安局局长,你不让他带着电话,会有多大麻烦,我想大家都猜到。

说回云南宣威法院这事,院长在当天下午1点左右到医院看望她,并在3点多归还了她的手机。

问题虽然解决了,但禁带手机以及庭前拍摄的合法性疑问仍然存在。

建议最高法院借此事件,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法〔2020〕145号)好好解释一下,要不这样的争议仍然存在。

这些小事,真的会伤害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共同体情感啊!

2023年11月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