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面临离婚的风险,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也是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一方甚至为了多获取财产,以赡养父母的名义偷偷向父母转账,这种情况,法院是否能认定这笔钱款为赡养父母钱款?夫妻间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六年前,王先生与李女士相恋结婚,三年前,双方因感情问题开始分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女士不同意离婚,且当事双方并未达到法定的“感情破裂”标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夫妻感情持续恶化,王先生再次起诉离婚,李女士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
经查实,自两年前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以来的两年多时间内,李女士先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私下向其父母给付80余万元,王先生主张李女士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要求价款补偿。此外,王女士母亲曾出资购买房产一套,该房产由王先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所有权人为王先生和李女士两人。针对该房产,李女士以该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为由要求对半分割,获得价款补偿;王先生则主张该房产系其母亲出自赠与其的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
那么,房产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依法分割?向父母支付大额赡养费是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点是李女士以“赡养父母”为由进行大额转账的行为是否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关于李女士以“赡养父母”为由进行大额转账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关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女士虽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转给其父母80余万元,事前既没有与王先生协商,事后也未告知王先生。并且,李女士的父母身体健康、均有稳定收入,并不存在经济上的困难,李女士在两年内支出8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赡养父母及生活支出并不符合常理。
第二,关于李女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若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故在本案中,李女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实,依法应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针对案涉房屋,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李女士转移财产之事实,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女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属实,酌定由李女士补偿王先生35万元,另外,案涉房产所有权由王先生取得,王先生给予李女士房产价值25%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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