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朋友就“农民有没有退休金”问题争论了半天。后来翻查了一下资料,整理了一个我国退休制度的来龙去脉,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国古代的退休制度并不完善,主要能够享受的还是古代的官员,到清朝也只是到县令一级的。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对教师和公务员建立了退休养老制度。不过,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真正领养老金的人数并不多。
我国对于工人建立起退休制度,实际上还始于建国前。1948年12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暂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建立了退休养老制度。
1951年,国家在有关基础上修订完善,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原先的劳动部也同时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现行的有关文件是1953年修订过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于实施的范围做了扩展,包括了公私合营和私营的性质的企业。不过有关概念也不称之为“退休”,而称之为“退职养老”。
建国后,最早的退休办法实际上是1950年3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实施范围是过去有退休金制度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职工。这时候的退休条件是工作满10年以上,年满55岁。发放标准是,每工作一年发放退休前月工资的1/3,属于一次性待遇,最多发放6个月工资。
相对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按月给付的退职养老待遇,很明显退休待遇并不好。为了统一有关退休待遇,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了一个涵盖所有人的退休办法。这次规定的退休待遇是按月发放了,根据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另外,在195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这是针对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的处理办法,这部分待遇是一次性的。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发104号文件,包括《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是对于我国退休秩序进行恢复的一项制度。最大的变化是由过去的岗位是确认退休年龄,变为身份确定退休年龄。
截至这里,所有的退休文件中都没有提到农民。农民几千年来都是以种植为业,并没有任何的养老规定。不过,新中国在1956年颁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农民建立养老制度。这是建立在农村公社基础上的一种保障水平极低的保障制度。只能保障老年农民能够得到基本的口粮。不过对于“五保户”老人,保障标准还会更高一些。
1991年我国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90年代,在民政部主导下,我国实施了一段时间的“老农保”,这是一种存钱保证利息为主的积累保障。不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太快,存钱购买力相对下降,各地的老农保制度很快暂停了。
2009年,国家全面推动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并于2014年,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是首次统一城乡待遇)。
同时国家规定,当地实施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已经年满60岁的老人可以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对于后期没有缴费满15年的人员,也可以补缴齐15年以后领取养老金。
所以说,确实农民没有退休金,但是有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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