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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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包括:

(1)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生态环境保护等负责。

(2)重大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3)重大建设项目法人有2种行为之一的:

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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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

(5)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海域(水域)使用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6)任何单位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自行制定向重大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国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7)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依法与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工程款结算。

(8)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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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6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11)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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