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文旨在以案普法,所选案例均为司法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件,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防火防盗防闺蜜”本是一句玩笑话,但是却真的有人因此吃了亏,而且吃亏的竟然是闺蜜,原因何在?
原来是一女子为了测试自己的老公是否忠诚,才出此下策,没想到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情发生在江苏,李某与妻子梁某结婚数年了,两人孕育了两个孩子。李某工作能力强,也能受到领导的赏识,所以婚后事业一路攀升。但是妻子梁某也不示弱,只是两人都忙于工作,就难免疏忽了对孩子的陪伴。
一番商量之后,梁某还是做出了牺牲,辞掉了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
为验真心,联合闺蜜考验丈夫
辞了职的梁某一时没了工作上的充实,所以难免会想很多。恰逢李某又迎来了工作上的更上一层楼的机会,于是李某几乎每天都加班到很晚才回家。
忙碌一天的李某到家之后难免会感到精神疲倦,于是在家里会表现出不太积极的样子。
妻子梁某看到丈夫的变化之后,起了疑心,认为李某可能有出轨嫌疑。加上两人疏于沟通,因此梁某的疑心越来越重。
所以梁某联系了自己的闺蜜,想通过闺蜜来测试一下李某对自己、对婚姻的忠诚度。于是闺蜜两人组了局,邀请李某赴约。
丈夫酒后假戏真做,事后闺蜜报警
李某下班后准时赴约了,席间梁某与闺蜜多次借机给李某敬酒,试图灌醉李某。
酒过三巡,李某醉了不少,此时梁某借机离开,将事情交给闺蜜邱某处理。
按照与梁某的规划,邱某趁李某醉酒不清醒时,与其产生肢体接触,往李某身上靠。但是没想到李某竟然顺理成章的往下进行了,于是最终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早晨醒来后,闺蜜邱某觉得自己被占了便宜,于是后悔了做这个决定。所以她到警局报警,称李某强奸了她。
【以案释法】
1、邱某和梁某约定好,以“计谋”测试梁某丈夫的忠诚度,没想到假戏真做,那么邱某所控告的李某的强奸罪能否成立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律上对强奸罪的定义为,通过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违背受害妇女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邱某与李某皆为成年人,因此要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就要看在两人发生性行为过程中,邱某是否是自愿的。期间有没有反抗行为,或者李某有没有对其实施暴力逼迫她。
根据案件简述我们可得知,邱某事先是与梁某商量好的,也就是说在事发前邱某是能够预料到后面所会发生的事情的。但是邱某仍然选择同意梁某的建议,引诱李某作出出轨行为。
其次李某在与邱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也并未使用强迫暴力的手段,邱某在此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反抗。
所以可以认为邱某是自愿的,李某未实施强迫暴力手段,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2、如果邱某也喝醉了,不省人事的状态下与李某发生关系,事后再控告其强奸,是合理的吗?
若邱某醉得不省人事,李某趁此机会与其发生性关系,待邱某清醒后,若认为李某违背了自己的意愿,那么男方就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在醉酒状态下的邱某是不具备反抗能力的,或者说是丧失了部分反抗能力的,李某趁其醉酒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中“使用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即便在过程中女方没有反抗,事后只要女方认为当时男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就可以控告男方强奸。
当然了,此种情况下的定罪要结合多方因素进行考虑,比如醉酒真实性、醉酒程度、双方的真实关系等等,不能一概而论。
3、此案件中,梁某想知道丈夫是否有不忠之心,因此与闺蜜合伙测试,这种行为如何评价?
《民法典》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但是第三者、出轨行为仍是层出不穷。因此夫妻其中一方在看到另一方行为有疑的情况之下,产生一些胡思乱想的想法也是情有可原。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及时沟通、及时询问。而不是像案中梁某的做法一样,寻找第三人进行所谓的忠诚度测试。
用这种虚假的方式去测试出来的后果必然也是虚假的,除此之外还会破坏夫妻之间本该有的信任度。
而且此举也是对闺蜜邱某的不尊重,每个人都有对自己身体的掌握和保护的权利,他人没有理由以任何借口对其造成伤害。
因此案中梁某的做法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是不被支持的。
4、法律上对出轨有无判决?李某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吗?
法律上对出轨行为暂时没有明确的判罚,但是《民法典》中规定,如果因为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最终离婚,那么有过错的出轨方理应少分一些财产。甚至如果另一方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受到伤害的话,无过错方还可以向过错方索要赔偿。
本来只是自己的一个疑心,只要通过及时沟通就能化解的矛盾,但是梁某却出此下策,串通闺蜜设计丈夫。
李某本人对婚姻的忠诚度也不高,在明知对方是妻子闺蜜的前提之下,仍然选择与之发生关系,背叛了婚姻,最终三人皆落了个得不偿失的结果。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