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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春宵值千金,但是如果事后会被指控强奸估计没人会去知法犯法吧。一男子在休闲娱乐场所放松,大半夜房间竟闯入一名醉酒女子,男子色欲难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竟被指控强奸。

网友评价:这种情况发生在10个男人身上,估计有9个半都是一样的结果。如果是你遇到了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

案情摘要

这起案子发生在四川宜宾市。卢女士与朋友酒足饭饱之后就到一家娱乐场所按摩消遣。

因为喝的实在是多,卢女士便在朋友提前开好的808号房间住下了,打算第2天一早再回去。

到了房间后卢女士倒头就睡了过去。半夜3:00,卢女士起夜上厕所,困意夹杂着醉意,这让卢女士没法准确地分辨自己的房间。不慎进入了隔壁806房间,到了房间后卢女士掀开被子,就又睡下了。这一举动把房间里正在按摩的罗先生和技师吓了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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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卢女士是罗某女友的技师,试探性的询问罗先生是否需要自己离开,得到肯定答复后,技师便离开了806房间。

待到技师彻底离开后,罗先生便掀开卢女士的被子,试探性的触碰了一下。发现卢女士对此没有任何反应,于是罗先生便更加的肆无忌惮,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就强行的与卢女士发生了性关系。

在此期间,尚有一丝意识的罗女士也曾进行过一些反抗,奈何实在是酒力不胜,全身上下没有气力,反抗无果,最终被罗先生得逞。

第二天醒来的卢女士在看到自己身旁躺着一位陌生男子后,便知道自己被侵犯了。于是生气的质问该男子为何出现在自己房间。在被男子告知是她走错房间后,卢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我走错房间,你就可以侵犯我吗?”卢女士大声质问道。激烈的吵闹声引来了其他人的围观,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见状赶紧报警,警察随即赶来,将罗先生带走。

当警察对罗先生进行审讯时,罗先生称是卢女士主动进入自己的房间,当时双方发生关系完全是你情我愿的,并且在此期间卢女士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怎么能说自己是强奸的?

最后经法院审判,认为罗先生正是利用了卢女士醉酒时处于一种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此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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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罗先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罗先生当时的描述和案发时监控摄像头里的证据来看,的确是卢女士在醉酒的状态下误进了罗先生的房间。这样自己主动送上门来的,也会构成强奸罪吗?

我们现在从客观的角度分析一下,在这个案件中,罗先生与卢女士发生了性行为,而性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强奸罪。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合法性的行为,合法性意味着双方都是自愿的,并且双方有能力明确的表示同意或者拒绝。

然而,卢女士在醉酒的状态下误进了罗先生的房间,尽管卢女士此行为是是无意之举,但并不等同于她明确的同意与罗先生发生性行为。

并且,卢女士在此期间也进行了一些反抗,但是由于她属于醉酒的状态,是没有能力予以同意表示的。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卢女士并没有同意与罗先生发生性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我们再从强奸罪构成的四要件来看。

首先是在客观要件,其中包含两个关键点。

一是指强奸罪要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一个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从而趁机侵犯其性交自由权利。

二,强奸罪是要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一点,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手段是强奸罪比较明显的客观表现。一般情况下,强奸犯为了达成目的,会对被害妇女殴打,捆绑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或者通过威胁恐吓或其他的形式以此使对方处于一个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从而趁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本案中卢女士就是处于一个不知反抗和不能反抗的状态,虽然这个状态发生的原因是卢女士自己一手造成的,和罗先生没有关系。但是罗先生也是利用了卢女士这一状态,趁机对其实施侵犯,因此构成客观要件的这一点。

其次是关于违背妇女意愿这一点。,强奸罪本身就是违背了妇女性交意志自由,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对于这一点的考察,首先是要参考犯罪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并且还应参考妇女在过程中有无进行明显的反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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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类似本案这样的情况,卢女士因醉酒没有进行过明显的呼救和反抗。就需要考虑妇女是否处于上述三种状况。

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处理一些类似于本案跟醉酒女生发生关系的案件时,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就会推定醉酒状态的女性的性防卫能力是受到限制的男方称女方意识不清醒的状况下,与其发生关系就会被判定为强奸。

同时对于这一点的认定,也不会以被害人妇女的作风好坏来予以评判。即便是被害人妇女曾有多次卖淫行为,如果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同样会被认定为强奸。

类似本案中,罗先生如果误认为女方同意,是否能排除违背妇女意愿这一点。

本案中,罗先生看到卢女士自愿走进自己的房间,并躺到了床上,就误以为对方是自愿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强奸犯来言基于犯罪人的主观认识错误是否能够排除犯罪,关键一点就是要看行为人主观意志是否真诚而又合理。

例如,男方提出性交主张,而女方拒绝了,男子却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只是正常的发生性行为,女方当时可以反抗,并且能够呼叫,却没有做。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是违背妇女的意愿。

如果是类似于本案这种情况,如果女方处于意识不清醒或者根本没意识的状态,一般人都会认识到对方可能不会同意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认知是真诚而又合理的了,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所以本案中罗先生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带有一定的奸淫目的,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这里的性关系是特指性交行为。类似于其他的摸、搂、抱、蹭则不会构成强奸罪,而是以猥亵罪论处。

客体要件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交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妇女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进行性行为。并且,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犯罪对象特指女性

也就是说,如果在本案中罗先生和卢小姐的身份互换一下,卢小姐违背了罗先生的自由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么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

有人看到这儿会问,难道男性的性交权利自由不值得保护吗?当然不是,男性的性交权利自由也同样需要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需要区分的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特指女性,而强制猥亵罪对象则是所有的自然人,侵犯男生的性权力自由也会构成此罪。

另外,强制猥亵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侵犯他人性交以外的性自由权利行为,比如搂、抱、亲吻、触摸等侵犯行为。

其实,早在六七年前,强制猥亵罪的主体还不包括男性。现如今法律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借此机会,作者在这里提醒一下各位男性同胞,其实性侵害并不只会发生在女性身上,男性同胞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必要的时候,要学会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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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强奸罪作为八大重罪之一,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此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罗先生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罗先生的行为满足强奸罪的四要件,因此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最后法院的判决也是考虑到了卢小姐喝醉酒走错房间的过错,综合考量,罗先生主观恶性不大,情节也比较轻微,没有使用太过暴力的手段,因此从轻处罚,只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罗先生的遭遇让我们警醒,不懂法,乱作为,就很有可能犯罪。

可是,对于一些人来说这也是很难以避免的,孔子有一句话不是这样说的吗,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人只有到达了70多岁才能到达顺从内心而为并且不违法的境界。

其实则不然,多去实践,多去学习,多去感悟自己的境界也就随之提升了。看了这篇文章以后,作者再次询问一下大家,如果您遇到了和罗先生一样的情况,你会选择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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