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发布《关于征求惠州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托育星球编辑梳理重点信息如下:
1、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托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
2、开设条件之一为:依法依规办园,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自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无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规收费现象,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3、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数不超过核定班数的20%,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托班不占用学前教育阶段的办学规模。
4、托育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下同)与托班幼儿配比应当不低于1:7,每班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
5、幼儿园按照收托后的在园幼儿数,依据相关规定按1:150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6、托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7、有意愿且符合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向辖区教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8、本办法出台前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申请开设手续,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继续开办,不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限期整改。
9、入托年龄为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
10、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根据生均托育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教育、卫健、发改、财政部门拟定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标准由幼儿园结合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合理制定,最高上浮不超过本园保教费标准的50%,经教育部门核准后执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托班服务性收费(托育费)和代收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依法公开收费标准。
政策全文如下:
来源: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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