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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31日,北海海事法院主动邀请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船舶扣押行动进行全程监督。

2019年1月31日,北海市某金融机构与王某、陈某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王某、陈某向北海市某金融机构借款470万元用于支付造船款,并约定王某以其名下的“桂北渔80886”号船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陈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尚欠本息332万余元。为此,北海市某金融机构起诉至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判决,解除涉案借款合同、王某和陈某偿还借款本息341万余元、北海市某金融机构对“桂北渔80886”号渔船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王某和陈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北海市某金融机构遂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扣押“桂北渔80886”号渔船,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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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执行局法官谢媛媛带领执行干警一行4人赴北海市地角码头依法扣押“桂北渔80886”号渔船,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林清带队一行3人随同执行干警深入执行现场,全程见证监督。为确保此次扣船行动规范进行,北海海事法院干警在行动前向参与监督的检察院干警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和扣押船舶的理由,并现场提供扣押船舶法律文书供检察院干警查阅。在执行现场,检察院干警对北海海事法院执行干警的搜查、清点船上物品,制作执行笔录、看船笔录、送达法律文书等执行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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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兑现的重要途径,北海海事法院始终把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今后,北海海事法院将继续配合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并以此次执行监督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海事执行工作,力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推进海事执行工作质效和水平再上新台阶。

作者:黄家广

摄影:赖 健

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