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原告及其家人共5人购买被告惠明景区套票后到景区内游玩。在游玩高空漂流项目时,原告及其丈夫乘坐的充气垫船在临近终点时由于被告惠明公司工作人员未将前面两组充气垫船及时引导离开缓冲带而发生激烈碰撞,致使原告右手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惠明公司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救治,将原告送至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检查费90元。经人民医院初步检查诊断,原告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掌骨骨折。同日,原告到武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至5月6日出院,花费医药费2463.3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惠明公司向原告垫付医药费6万元。现原告诉至二审要求被告惠明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9896.97元。
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提供娱乐服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79896.97元,其中医疗费51254.64元、误工费23967元、护理费5160元、营养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1040元、交通费720元、残疾赔偿金72374元、鉴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772.3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惠明公司作为高空漂流游乐项目的治理者,明知高空漂流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游乐项目,理应对可能引发意外的各种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幸免。本案中,原告在游玩该项目时乘坐的充气垫船临近终点时由于被告惠明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引导已到达终点的气垫船及游客离开缓冲区而造成剧烈的碰撞,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被告惠明公司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应承担治理者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惠明公司向被告中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保财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惠明公司予以承担。被告中保财险公司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住院费及门诊费)50412.03元,有病例和票据支持;误工费计算为90天×266.3元=23967元,原告系省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基本月收入为8000元,银事故受伤未正常上班而停发工资,故误工费计算合理;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理应按照住院天数26天计算,故护理费应为26天×171.78元=4466.28元、伙食补助费为26天×40元=1040元、营养费为26天×20元=520元;交通费720元,有票据支持;残疾赔偿金为36187元×20年×10%=72374元,计算合理;鉴定费2000元,有票据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5757元×13.8岁=355446.6元×10%÷2=17772.33元,计算合理;精神抚慰金核定为1000元。综上,经核定,原告的医药费为50412.03元、误工费为23967元、护理费4466.28元、伙食补助费为1040元、营养费为52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0146.33元、交通费720元、精神抚慰金为1000元,鉴定费为2000元,合计174271.64元。
一审判决:一、原告吕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174271.64元中,被告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吕某赔付50000元,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转到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户:×××,开户行:农行和政支行);二、被告惠明户外健身基地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吕某的剩余损失124271.64元,除被告惠明户外健身基地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吕某支付的60000元,剩余64271.64元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转到指定账户。
一审判决后,中保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由于保险法对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诉讼时效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批复中可知,本案系第三者即被上诉人吕某向被保险人即被上诉人惠明公司、保险人即上诉人中保财险公司请求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中保财险公司而言,诉讼时效应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即吕某向惠明公司请求承担法律责任之日起算,本案吕某于2022年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中保财险公司被追加为本案被告,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中保财险公司应当按照其与惠明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向吕某给付保险赔偿金。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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