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平襄

日前,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标志着在业内讨论甚久的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正式落地。

作为我国新一轮金融监管领域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从3月的确立到5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的挂牌,再到7月20日各派出机构完成挂牌,直至此次公布的内设组织架构、职能及编制方案的揭晓,这一系列里程碑事件见证了金融监管总局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应对金融监管新局面的机构调整的全面完成。

尽管金融监管总局的内设机构设置为“27+1”,与银保监会时期的“26+1”相比变化不大,但在新的金融形势和金融强国战略背景下,这些机构之间的调整幅度实际上并不小。

这些调整包括机构的分拆、合并、撤销以及新设,同时一些原有部门的职能也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和体现上述趋势。

尤其是对保险行业而言,某些与保险业务直接关联的部门经历相当程度的组织变动,这些变革也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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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第一重观察

撤销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部

中介监管职能划入财险监管司

金融监管总局此次“三定”方案落地对保险行业最为直接、也最受瞩目的变化无疑是保险中介管理部的撤销。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以及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对中介机构的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等职能被并入了财产保险管理司(再保险管理司)。

这也标志着从1998年保监会时代就作为单独部门的中介部成为历史,围绕保险中介的监管思路或也将随之出现新的改变。

对于保险中介监管一直有很多方面的讨论,毕竟作为保险市场重要的主体,保险中介不仅数量庞大、组织类型繁多,且在业务上跨越产险业务、寿险业务。

广义上,当前寿险最大的新单业务渠道银保,也正是中介领域最为典型的兼业代理渠道,近期密集出台的人身险系列新规也涉及到当前增长势头强劲的中介渠道。

当然从另一方面而言,中介本身还是一种分销渠道,无论是属地监管还是主体监管,都可以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进行调控,特别是在人身险公司“报行合一”的监管框架下,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与车险监管模式类似。

将中介监管职能并入财险部,将对人身险、寿险类中介有何影响,尚待进一步观察。

值得注意的还有,在金融监管总局此次确立的职责中,包括“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考虑到当前众多保险中介科技平台与险企频繁的所谓引流转化、获客、赋能等方面合作,用科技服务名义收取中介费用,避开纯粹的销售渠道行为等现象,这一次在实操层面或许也将对这种类中介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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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第二重观察

成立资管机构监管司

大资管视角开展险资运用监管

在银保监会时期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与信托监管部,在此次调整中被合并为资管机构监管司,并且明确纳入对理财公司的监管职能——

“承担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对于保险领域来说,这也意味着金融监管总局将在一个更高、更全面的视角,展开对于险资运用的监管工作。

保险资金运用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经营中又一重要维度,获取保险业务的负债端与险资运用的投资端,长期以来也是行业发展的双轮驱动。不过也应当看到的是,行业投资端的波动在近两年中越发明显,今年三季度部分大型寿险公司都出现大幅的利润下滑,而投资端的表现正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加上多年以来在“资产驱动负债”的经营导向下,部分寿险公司长期将保费作为投资的资金池,造成大量久期错配的现象,很多项目本身也并不透明,往往在出现情况、造成损失之后才为人发现。这令行业受伤颇深。

根据本次“三定”方案,资管机构监管司的设立也正是在当前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资管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性质模糊、手段迭出的背景下,围绕穿透式监管要求进行的内设机构改革,以大资管的角度全面覆盖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资管行为,盯住各类交叉领域及死角,切实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预防及监管效率的提升。

并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仅在投资端,目前业务节奏火热的“保险+信托”及“保险金信托”等模式,也很可能将受到进一步的规范,从而倒逼保险业务、保险产品、保险销售行为等的合规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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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第三重观察

重大风险处置局调整为机构恢复与处置司

风险机构处置或再提速

伴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确立,保险业风险机构的处置在2023年明显加速,这一年先后完成了对易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人寿、恒大人寿等机构的处置,比亚迪财险、中汇人寿、瑞众人寿及海港人寿在2023年相继成立,而信泰人寿也通过股改增资方案。

当然,就目前来看,行业的存量风险依然存在,风险机构的处置与风险的化解,还将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而机构恢复与处置司的设立,也释放出了这一信号。

2018年时,当时刚刚成立的银保监会即设置了负责“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

2022年8月,风险处置局与负责“负责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等”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合并,成为了新的处置局。

而此次“三定”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重新恢复,调整后的机构恢复与处置司则更加聚焦于对风险机构相关行为的监督管理及相应处置安排,负责“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经历了银保监会时期的探索与各项工作的积累,金融监管总局对于行业重大风险的处置工作已从风险事件、案件逐渐锁定在高风险机构身上。

而对高风险保险机构,已经有了不同的风险处置方案经验,特别是是在2023年的一系列处置中,业已形成保险保障基金+地方国资+大型国资险企的模式。这一模式如何在之后的处置工作及其他更具特点风险机构的处置中复制与延续,也非常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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