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处于本周二至四(11月7日至9日)一连三日在全港各区展开反非法劳工行动,分别是代号“机灵行动”、“曙光行动”和连同香港警务处执行的“风沙行动”。行动中共拘捕6名怀疑非法劳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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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搜查了13个目标地点,包括工业大厦、住宅大厦、餐厅及商场,共拘捕5名怀疑非法劳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被捕的怀疑非法劳工为3男2女,年龄介乎29至53岁,当中一名女子持“行街纸”。

另外,一名男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怀疑伪造身份证。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为2名男子,年龄分别为41及57岁。

此外,于“风沙行动”中,执法人员于上水新运路拘捕一名涉嫌非法从事水货活动而违反逗留条件的内地男旅客,年龄为52岁。该批怀疑用作水货用途的货物为保健产品及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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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入境处发言人指,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0年。”

入境处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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