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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最近几年才进入大众视野,这其中的“永续”并不是真正的“永久”,而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投资者可以定期获得利息的债券,被视为“债券中的股票”。

大部分永续债包含赎回条款,允许发行方赎回债券,因此我们说永续债也不一定是永久的。

永续债的优势

发行人(债务人):

发行时间:

国内永续债期限以3+N和5+N为主,也就是发行人每3年或5年决定是否将债券延期,如果选择延期,将同时对票面利率进行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

会计账目:

永续债通常在会计账目里列为权益,而不是负债,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也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分红。

3个不得:

在递延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偿完毕前,不得向股东分红,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向偿付顺序劣后于永续债的证券进行任何形式的偿付;

利息递延支付成本:

递延期间需要计算利息,一般递延利息按照当期票面利率计算复利,有的永续债还对利息递延设置了罚息。

因此对于发行人来说,永续债是既不会提高资产负债率,也不会稀释股权的融资工具。

对持有人(债权人)

定期获息:

按期获得利息,但不能要求发行人清偿本金,除非发行人自愿赎回本金或触发强制赎回机制;

利率:

若发行人选择续期,为了补偿投资者,通常设有利率跳升机制,增加持有人收益。例如3+N的永续债,若第3年发行人选择续期,则债券票面利率跳升,跳升基点一般为3%;

强制赎回:

在利息递延支付情况下,若发行人违反“3个不得”,可以强制发行人赎回。

对于投资者来说,永续债发行主体通常信用较好以及具有票面利率较高的收益性,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永续债也存在期限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差的流动性,以及发行人设置的特殊条款,投资者应当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再审慎决定。

永续债的特殊条款

赎回权

在约定时间内,发行人有赎回永续债的权利。

续期权

在约定时间内,发行人有延长债券到期日的权利,若发行人选择延期,则伴有利率跳升机制。

利率跳升机制

若发行人选择续期,为了补偿投资者,通常设有利率跳升机制,每一个重新定价周期都对票面利率做出调整。

永续债在第一个计息年度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首期基准利率以及首期票面利率,同时确定初始利差(初始利差 = 首期票面利率 – 首期基准利率)。

当前最普遍的票面利率调整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 = 当期基准利率 + 初始利差 + 跳升基点,跳升基点的主流设置为300个基点。

例如:某永续债期限为3+N年,也就是重新定价周期为三年。在第1个至第3个计息年度期间,利息以债券发行时的票面利率(首期票面利率)计算。

若发行人在第一个定价周期的行权日行使续期权,需要根据上述公式重新计算票面利率,新的票面利率适用于第4个至第6个计息年度,之后的年份以此类推。

少部分永续债会设置不同的利率跳升公式,例如持续累加上浮点数:当期票面利率 = 当期基准利率 + 初始利差 + N*跳升基点(N为延期次数)

利息递延权

永续债的发行人可以递延其应付利息(包括已递延的利息以及当期利息)至下一个付息日,不会被认定为发行人违约,且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的次数不受限制。

利息递延的前提为付息日前一定期限内发行人不得向股东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国内永续债常见设置为12个月)。

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也会计算利息,一般递延利息的利息根据当期票面利率计算。

部分永续债还会设置利息递延的惩罚性条款,例如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照当期票面利息再加上额外基点计算。

发行人在递延利息及其孳息全部清偿完毕前,不得向股东分红或减少注册资本。

交叉违约

如果永续债的发行人未能偿还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例如公司债、企业债、境外债券)或银行贷款(例如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汇票等)的本金或利息单独或累计达到一定金额,则也视为对永续债的违约。

不同永续债的交叉违约条款触发情形所涵盖的债务融资合同范围以及金额有所不同。

交叉违约属于对投资者的一条保护性条款,便于投资者在发行人对其他债务人发生违约,信用风险升高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反应。

清偿顺序(次级属性)

大部分永续债均明确其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普通永续债在破产清算时无次级属性,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于普通债券;

次级永续债在破产清算时具有次级属性,清偿顺序列于发行人普通债务之后,等同于发行人的其他次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