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应与被告陈某永具有长期从事钻芯取样工作的经验,被告陈某永从被告某检测公司承包桩基检测钻芯取样工作后,与原告陈某应合伙进行施工。2021年4月8日,原告陈某应在钻芯取样时,不慎被重物砸伤手指,并于当日到黔西南州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陈某应遂起诉被告某检测公司、陈某永,其认为是被告陈某永招用其提供劳务,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陈某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检测公司同时作为实际接受劳务的一方,有监管工人规范施工、保障施工环境安全的义务,其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原告陈某应在作业时受伤,且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陈某永个人,应当与被告陈某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应与被告陈某永均认可双方是合伙关系,即双方系合伙经营案涉桩基检测钻芯取样工作。原告陈某应在钻芯取样时不慎被重物砸伤手指,应属于其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受伤。根据原告的陈述,其对钻芯取样工作有10年左右的工作经验,被告陈某永作为共同合伙人,其在邀约原告作为合伙人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本案中亦无有效证据证实被告陈某永对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一事存在相应的过错,被告陈某永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是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伤,被告陈某永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与受伤的合伙人分担损失,并对受伤的合伙人所遭受的伤害进行合理补偿,这样既符合情理,也符合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更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结合审理认定的损失数额,酌情确定由被告陈某永补偿原告30%为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以案说法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其他合伙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合伙的法律特征是,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该法律特征不仅表现在合伙事务上,同样包括在合伙人为合伙人共同的利益而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等情况。因执行合伙事务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应当对受伤的合伙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因案而异,可由承办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此种情况下的补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其他合伙人往往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确定补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其他合伙人实际受益情况以及经济状况。

(文/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