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能源汽车后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却以

不符合消防条件等为理由

拒绝业主安装

物业公司有权拒绝吗?

基本案情

梁某家住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某小区,其购置一台新能源汽车后,为方便车辆充电,计划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于是向小区物业请求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物业公司以梁某所购置的车位所在地下车库,不符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要求的消防条件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书面意见。后梁某发现物业公司在拒绝自己的情况下,却允许多名业主在同一车库内安装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其中一处离自己车位位置不到20米。

梁某认为,物业公司肆意滥用物业管理权,区别对待业主,严重损害了自己依法使用自有不动产的权益。经多次沟通无果,梁某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关于安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并配合办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及协助有关部门在地下停车位的施工。

法院判决

云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备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在业主申请充电设备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梁某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梁某欲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且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用电安全或不符合消防条件,拒绝提供相关书面意见的行为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此,云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梁某提供加盖公章的《关于安装充电设施的同意书》,并配合梁某在其所在小区停车位中安装充电桩。

法官说法

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发展、防止大气污染等具有积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实现使用价值的重要措施,物业公司应当在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积极履职,主动协助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梁某使用的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文件要求,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物业公司不应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车位不符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情况下,单凭主观臆断拒绝业主请求。因此,业主如有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物业公司不得任意拒绝。若物业公司发现充电设施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供稿:云安法院

编排、一审:谭丝慧

二审:柯丽莹

三审:郑锦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