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本报从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衢州市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3·28坍塌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3月28日,衢州市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61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沟槽开挖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相关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送上的诸多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调查显示,事故项目的代建单位为衢州市城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为省建工分公司。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为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3月28日上午,在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项目北侧,临劳动路边,浙江合屹杂工吴某某在室外配套污水管道开挖的沟槽底部,用锄头刨积水坑,用作放置抽水水泵。9时15分许,沟槽北侧边坡发生坍塌,吴某某被坍塌的土石方砸到,瘫倒在沟槽底部。浙江合屹现场施工负责人见状后立即和省五建项目施工员下到沟槽底部,利用挖机将吴某某放置至挖机挖斗处转移至地面。9时28分许,吴某某被担架抬至救护车送至衢州市人民医院抢救。18时56分,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省五建和浙江合屹以及相关人员蓄意瞒报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由祝某某上报至省五建项目安全总管,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浙江合屹总经理指派办公室负责人前往医院处理事故善后。以上单位和人员均未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属地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3月29日,浙江合屹办公室负责人与吴某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刻意隐瞒吴某某真实死亡信息,以吴某某在施工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导致呼吸、心跳停止为由达成赔偿协议,并要求吴某某家属配合隐瞒吴某某真实死亡原因。

5月12日,市住建局接到省委巡视组交办线索后,要求省建工就吴某某非正常死亡事件作出说明。省五建相关人员和浙江合屹相关人员碰头商量后并向省五建总经理汇报后,未经省建工内部审批程序,用省建工授权公章出具“吴某某在项目部突发晕倒,导致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说明,并刻意将事发地点从实际的衢州市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项目转移至衢州市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产业园片区项目。浙江合屹同时找到吴某某家属出具“吴某某患有高血压多年,近期经常出现头晕状况,一直拖延未去医院检查治疗”的证明。5月18日,市住建局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省五建相关人员再次隐瞒事故真实信息。

5月19日,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吴某某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了核查,5月21日,经核查,确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省五建和浙江合屹及相关人员蓄意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浙江合屹在组织进行室外配套沟槽开挖施工中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北侧边坡进行1:1放坡或固壁支撑。吴某某在未确保作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下到沟槽底部进行作业,沟槽北侧边坡坍塌后导致发生事故。

此外,事故有关单位存在诸多问题:

(一)浙江合屹

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项目负责人在岗不履职。

2.项目作业人员盲目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未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落底,未采取措施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防范。

4.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省五建

作为总包单位,在分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具体实施过程中统一管理不到位,负责督促协助浙江合屹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的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浙江合屹在室外配套沟槽开挖过程中未做放坡或固壁支撑的情况下,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辨识不到位,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和要求整改。2022年以来,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项目工地内共发生工伤21起,全部为事故伤害,省五建作为总包单位,针对项目工地事故多发的现实情况,未按照内部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漠视生产安全事故报送相关法规,未第一时间报送事故信息,后又多人商定后决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在吴某某非正常死亡事件核查过程中做虚假陈诉。

(三)斯正咨询

斯正咨询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巡视巡查不到位,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

(四)城投置业

作为代建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对项目的安全检查委托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对施工单位发生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失察漏管。

(五)省建工

公司内部公章管理存在漏洞,对下属分公司私自使用印章瞒 报生产安全事故失察漏管。

调查组认为,郑某某,浙江合屹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到项目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肖某,浙江合屹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室外配套 项目经理。应对本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但在岗不履职,项目安 全员、技术负责人日常工作均由他人布置安排,未能及时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由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祝某某,浙江合屹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室外配 套项目现场负责人。前期事故核查过程中做虚假陈述,参与商讨 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吴某某,浙江合屹办公室负责人。与吴某某家属签订赔偿协

议,刻意隐瞒真实死亡信息,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王某某,浙江合屹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室外配 套项目安全员。未学习本单位制定的室外配套施工专项施工方案,不掌握专项施工方案中技术和安全要求,对项目现场施工过 程中存在的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未能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辨识和排查不到位。由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余某某,省五建负责人、总经理。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未经省建工内部审批,以省建工名义出具虚假情况说明。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桑某某,省五建副总经理。参与商讨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某,省五建生产安全部经理。参与商讨事故瞒报,对事 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廖某,省五建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项目书记。参与商讨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丰某,前期事故核查过程中做虚假陈述,参与商讨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陈某,浙江合屹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室外配套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技术交底均以口头形式进行, 未进行书面交底, 由浙江合屹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吴某某,省五建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项目经 理。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对项目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 促不到位,对项目发生的多起伤人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采取有 针对性措施。由省五建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杨某某,省五建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项目技术 负责人,省五建指派协助督促浙江合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负责 人。对浙江合屹在室外配套沟槽开挖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未能及 时发现并制止。由省五建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章某某,斯正咨询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场片区室外配 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查看《室外配套开挖》专项施工方案, 未及时发现沟槽开挖过程中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发现的安全隐患仅以口头形式要求整改。由斯正咨询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此外,浙江合屹,对“3·28”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省五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职责履行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斯正咨询,对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组织施工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要求整改,巡视巡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发生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失察漏管,由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城投置业,对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督促施工 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认真开展事故核查,对施工单位发生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失察漏管,由衢州市城投集团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省建工,公司内部公章管理存在漏洞,对下属分公司私自使用印章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失察漏管,抄送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