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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消息:因仲裁员违规,香港高等法院拒绝执行一起内地裁决。

2023年1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高等法院拒绝执行一起内地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案件的其中一位仲裁员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其未能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侵害了当事人的听审权(the right to be heard),执行该裁决将严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该案旨在提醒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律师,专心致志聆听当事人陈述是仲裁员的首要职责,是仲裁程序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基础,也是自然公正规则下的基本原则。

本案在第二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和除仲裁员Q以外的其他两位仲裁员于现场出席,仲裁员Q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庭审。法官通过该次庭审的节选录像发现仲裁员Q在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时存在以下行为:

(1)不断移动位置,与无关人员交流。仲裁员Q在庭审的后半段几乎没有1分钟是静止的,他不时地从一个房间走到另一个房间,有时还与房间里的其他人交谈和/或打手势。此外,录像还显示仲裁员Q频繁眺望远方,而不是注视着播放庭审视频的屏幕。

(2)外出乘车,并频繁掉线。录像开始后约6分钟,仲裁员Q来到一个开放的公共区域,随后屡次从庭审直播中掉线并重连。录像开始后约10分钟,仲裁员Q坐在一辆轿车中并调整安全带。当首席仲裁员询问其是否能听到他的声音时,仲裁员Q一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录像开始后的第11分25秒,仲裁员Q首次发言,称其在高铁上或前往高铁站的途中,设备接收不到信号。

(3)未使用耳机或任何听筒接收音频,当其他仲裁员或仲裁秘书向仲裁员Q询问其是否听到他们的问题或其是否在线上时,仲裁员Q完全没有回答,亦没有通过任何行为表示其已经听到提问。同时,仲裁员Q也没有对断线时间做出任何解释,或对其是否听到了庭审经过或其他情况进行任何说明。

据此,法官认定,仲裁员Q于户外信号不佳的地方参加庭审的行为显然扰乱了庭审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时,仲裁员Q也没有认真聆听。法官通过援引相关判例强调,当事人的听审权是自然公正规则下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其直接关乎仲裁程序是否公正(“the right to be heard is an important procedural right under the rules of natural justice going directly to the question of fairness.”)。

法官认为,开庭审理是为了查明事实并公正地考虑相反论点,如果仲裁员不予以关注或看似不感兴趣,当事人对其裁判的信心就可能受损,并怀疑其主张是否得到了真正的审理和考虑。据此,仲裁庭的其中一名成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专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因为一名仲裁员没有集中精力听取当事人律师所作陈述,导致法官对裁决不予执行,这或许给当前许多庭审一些警示。

这些年,由于法官员额制度的施行,导致法官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因此许多合议庭1法官+2人民陪审员的模式几乎成了标配。由于我们国家没有分开事实审和法律审,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又得考虑法律,这对大多数非专业人士来说自然有难度,因此一些陪审员成了陪趁员

或许香港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些启示,在法律文书上署名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

2023年11月5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