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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对改善小区居民的

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

增设电梯属于对既有房屋的建设改造,

不可避免会对相关业主

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尤其是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

的利益冲突最为典型。

那么,双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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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老旧小区某栋单元业主经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装电梯工作。除居住二层的王某不同意以及1户业主弃权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

2020年12月,加装电梯项目准备施工时,王某出面阻挠,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楼上14户邻居侵犯其建筑专有部分权利以及通风采光权等为由,诉请要求被告方停止电梯的加建施工。

案件焦点

被告加建电梯是否占用原告房屋面积的专有部分?加建电梯的行为是否对原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合法权益造成妨害?被告加装电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从加建的电梯设计方案看,电梯建立在案涉楼栋的南面(各住户的阳台一侧),距离阳台的墙体约1.5米,电梯与入户阳台使用连廊相连,如原告的楼层(二楼)要求不使用电梯,则可不建二楼的连廊,电梯与二楼无任何接触,故被告加建电梯并未占用二楼原告房屋面积的专有部分。

第二,经现场勘验,电梯及连廊作为全封闭的建筑,在距离楼栋较近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原告的阳台一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至于影响的程度大小,因无明确的证据而无法确定。原告亦无法举证证明加装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本案中,被告方为加装电梯,召开了本单元的会议,本单元共16户,其中作为被告方的14户均同意加装,一楼的另外一户即第三人表示弃权,被告方认为其方案经过了87.5%的户数同意,参与表决且表态同意的14户业主已经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业主表决程序合法。而且,经现场公示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单元的加建电梯申请进行了审批,被告方拟加建电梯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此,被告方的加建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阻碍被告方施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本应互相帮助、互相谦让,近年来却屡因电梯加装引发老旧住宅的高楼层与低楼层业主之间的矛盾,打破了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进行增设电梯,使之符合社区老龄居民居住、出行、就医等方面的现实生活需求,是一项便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业主们应当弘扬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的工作。

本案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悉心释法说理,详细了解加装电梯对低楼层住户的影响,积极劝说双方应当相互理解、换位思考。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令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

本案中虽然被告方赢得了诉讼,但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该单元的几名共产党员牵头,主动找王某协商,提出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楼年近九旬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10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双方最终破冰和解,谱写了邻里之间互谅互让的和谐篇章。

本案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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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也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善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加装电梯应当经过合法的业主表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实施加装电梯前,应合法通知业主参与表决程序,广泛听取征集业主意见,通过民主表决确定加装电梯方案,并主动公示表决的相关信息。

加装电梯应当完成合法的报建审批手续。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电梯设备质量安全、楼本体机构安全和电梯井施工安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容有失。老旧小区居民应当依据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积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加装电梯项目,提交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要求的材料,走合法的审批程序,在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再进行实际的项目建设,以确保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加装后电梯运行安全、楼栋结构安全。

加装电梯应当妥善处理好邻里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加装电梯势必需对建筑物进行改造,可能对低层业主通风、采光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亦可能占用小区公共绿地等共有部分。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层业主应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也可合理行使自己异议的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相关行政部门主张;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的情况下,高低层业主可充分协商补偿低层业主所受到的影响。小区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邻里团结、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适当的容忍及便利,不应当实施违法阻扰依法加装电梯的行为。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