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对于公立医院的医生来说规培证必不可少,规培证是医生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临床提供劳动的方式接受规培的。医生到医院参加工作在开始规范化培训前,医院都会与医生签订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不得擅自终止培训及一定期限的服务期,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几年内持续为单位服务满足相应年限,如果未满足约定的服务年限违反服务期约定则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那么在培训协议中,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否合法,劳动者违约的,是否需要返还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并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呢?本文结合司法案例来探讨一下未满服务期离职的问题。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3年刘某进入A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3至2018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2016年刘某经考试入编,双方签订了2016至2021为期五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16年3月23日,A医院委派刘某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修学习,签订了《永州职院附属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主要内容:“根据医院工作需要,临床药学科刘某本人申请,经医院审批同意该同志从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临床药学科进修临床药学专业12个月,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刘某受A医院委派到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进修学习,学习结束后返回医院上班。

2019年10月8日,刘某向医院递交《辞职申请》后工作至2019年11月9日正式离职。后A医院以刘某辞职存在违约为由,向湖南省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刘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因此辞职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

双方签订的《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原告进修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八年内不准调离本院及本科室,否则每少一年服务年限,必须向A医院上交违约金30000元/年;……所欠服务年限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刘某未按协议约定在被告处连续服务8年,构成违约。医院要求刘某支付的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刘某如未履行的服务期是72个月,因此刘某应支付被告违约金58581元(78108元×72/96个月)。故对于原告请求无需支付被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后刘某上诉,二审法院观点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刘某未按协议约定连续服务8年,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退还培训费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30000元/年违约金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对该违约金数额的约定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中A医院主张刘某接受规范化培训后未按照约定履行服务期限构成违约被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过高的违约金额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部分不得主张。

规范化培训能使劳动者通过实践后提高技术水平,用人单位可以更高效利用人才从而促进公司更好运作,规范化培训后规定的服务期条款更好的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赢,而错误适用违约金条款,导致用人单位扩大违约金使用范围,会损害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对于劳动者来说接受规范化培训或专项培训前需要谨慎思考,在服务期内选择离职也要三思而后行,同时用人单位不可利用过长服务期和高额违约金损害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因此服务期条款及违约金需要规定适度。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